作者pofenglee (po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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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会议] 99年12月14日提升法医监验品质研讨会
时间Fri Dec 10 23:20:58 2010
( 代转全联会 蒋医师 施医师 信件 )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3_info.asp?meete_id=3529
法医师法业已於94年12月6日 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12月28日 总统公布,并於95年12月28日
正式实施,此法最大特点在於 容许非医师人员经法医研究所训练毕业後,即可循国家考试通
过,请领法医师证照。以非具医师身分之法医师可为检验、解剖与监定,极可能会因其采样
错误而影响後续的监定正确性;且以非具医师身分之专科法医师可为专业领域之监定,其中
包含性侵害监定、儿童虐待监定、精神法监定、牙科法监定、亲子血缘法医监定等,然因专
科法医师需熟知各专科领域知识始可做出正确病理监定,由现行法医师法规定中之「非具医
师身分法医师」,无法经由妥善训练而具备法医师应有之资格与能力,基於上述诸多疑点,
法医师法中法医师是否具备法医解剖监定资格及执业项目,引发社会各界诸多疑虑与争论。
为健全法医师制度,提升监验水准、落实人权保障、维护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全联会
遂於法务部11月16日 与11月29日 两日拜会全联会时,提出有 关法 医师法之建议修正如下
︰
(一) 现行法医师法第九条规定,非具医师身分之法医师可为检验、解剖。然而,若由非
具医师身分之法医师而为检验解剖,极可能会因其采样错误而影响後续的监定正确性,故
认为应删除此条规定。
(二) 现行法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非具医师身分之专科法医师可为专业领域之监定,当
中包含性侵害监定、儿童虐待监定、精神法医监定、牙科法医监定等,然因专科法医师需
熟知各专科领域知识始可做出正确的病理监定,现行法医师法规定中之「非具医师身分法
医师」,无法经由妥善训练而具备法医师应有之资格与能力,故此规定亦应予删除。
(三) 法医部门之设置方面,鉴於目前各医院经营困难,且该部门「非具医师身分法医师」
对医院无实际助益,故实务上恐无法顺利推行,建议不需另外设置法医部门。
(四) 法医师法第48条之落日条款,将令现行执行法医师业务之医师在未来皆无法继续合
法执业,为防止随之而来的人力空窗问题,应迳予删除该条规定。
「落实人权保障,提升法医监验品质」研讨会
时间:99年12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
地点:台大医院国际会议中心301会议室(台北市中正区徐州路2号)
议程: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3_info.asp?meete_id=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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