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讨论] 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时间Mon Mar 7 15:38:55 2011
这也是一个同意书无效的惨例!
[新闻] 病患术後死亡 马偕判赔257万
中招的原因是家属说你没讲替代方案
(虽然guideline都说cath的优先权大於CABG,除非是3VD)
然後同意书也没有详细说明替代方案, 看来心脏内科医学会必须出版一份修正版罗
不然人人自危...
※ 引述《TKC4062 (The dark knight)》之铭言:
: 法院审理时,马偕医院辩称,手术前已经由医师说明检查的结果以及该怎麽处置,且家
: 属也签了手术同意书,所以医院已经善尽告知义务。但法院调查後,发现医师虽然说了
: 心导管手术的风险,但对於其他替代方案、手术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危险,全都没有
: 告知,妨碍病患行使医疗自主权,而无法避免手术风险的发生。
:
: 虽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有签名,但因条款记载并不完全,且医院未详尽告知义务,因
: 此判决马偕医院败诉,必须赔偿家属257万余元,全案还可以再上诉。
彭明正医师虽
就前揭手术之风险为告知,惟就冠状动脉疾病所得采用之其
他
替代方案,其适应症、必要性、方式及可能之危险等情,
均
未详实说明,被告医院虽抗辩系争同意书已就治疗之替代
方案载述陈明,惟观系争同意书第四点替代方案
仅载有:「
如果您决定不施行此检查,可能会有潜在之危险(包括猝死
、心肌梗塞、心脏衰竭、中风等),在您拒绝之前请与主治
医师再次讨论您的决定。
可能替代方案:继续内科药物治疗
或外科手术处理。」等文字(见本院病历卷第78页),显示
其
记载内容尚非充分,难认被告医院已予病患及家属实质上
之说明,被告医院执此证明已就系争病症之其他治疗方式及
风险等为充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难谓已详尽告知义务。
仲向明死亡原因为心脏功能无法负荷,
考其心衰竭之发生原因,系於治疗性心导管手术中,发生冠
状动脉剥离,该清况虽为心导管手术并发症,属不可预测之
风险,然是否确有施作治疗性心导管手术之必要,与发生冠
状动脉剥离之情形导致死亡结果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须
审究本件得否以其他替代方案治疗,且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
之可能,
病患於冠状动脉发生剥离情形後,即施予冠状动脉
绕道手术,显示本件并无不得以绕道手术治疗之限制,非以
治疗性心导管术治疗为必要,又病患发生动脉血管剥离时,
被告医院手术室均因使用中而未能即时实行绕道手术,本院
审酌前揭监定意见所称:并发症发生与其严重度的不确定性
,
彭明正医师就有无手术室配合提供一事,亦应先行告知病
患或其家属,惟彭明正医师
未尽此部分告知义务,妨碍病患
行使医疗自主权,而无法避免手术风险之发生,则仲向明因
冠状动脉剥离导致发生心衰竭终至
死亡之结果,可谓与彭明
正
医师违反医疗法规定之告知义务相互间具备相当因果关系
。仲向明至被告医院就诊,系与被告医院成立医疗契约,被
告医院以彭医师为履行契约之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就彭医
师於债之履行之过失,自应负同一责任。被告医院复未证明
本件有何不可归责之事由,可认其於债之履行显有过失,应
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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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19.162
1F:推 iron2528:同意书要不要全国统一由政府发行 否则缺漏又怪医生 03/07 17:39
2F:推 pipiann:我是觉得同意书要全国统一!!然後还要去法院公证 03/07 18:17
3F:→ pipiann:但是公证费用要病患自费处理 03/07 18:18
4F:→ daviking:超推楼上 03/07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