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ntliao (县市合并救台湾 OH!YA!)
看板money
标题没看过这麽失败的逃税案例orz
时间Thu Apr 13 11:21:28 2006
如果他事先有去问过会计师 那个会计师可以去撞墙了
这样他还有勇气去上诉= =
借人头买NCD 补税罚锾几赔光
■ 记者李娟萍/台北报导
大同公司前任监察人李廷霖以其六名子女名义购买可转让定期存单(NCD)3.4亿元,遭台
北市国税局认定为赠与,要求李廷霖补税1.69亿余元,加计一倍罚锾1.64亿余元,几乎等
於没入李廷霖该笔财产。
李廷霖不服提出诉愿,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又判决败诉,李廷霖诉讼代理人表示,李廷
霖只是借用子女名义购买NCD,犹如俗称的「借人头」避税,并不是赠与,因此,「一定
要上诉」。
李廷霖为大同公司前任监察人,现年已90高龄。本案缘起於李廷霖於民国84年以其六名子
女名义,购买3.4亿元的NCD,台北市国税局认为,李廷霖此举为赠与,除核定李廷霖应纳
税额1.69亿余元外,亦处一倍罚锾1.64亿余元。
李廷霖对此不服,他是借用子女名义购买NCD,纯属消费寄托性质,子女并不知情,存单
、印章、签名均是李廷霖自行为之,但子女没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自84年之後,期间
换单不下20次,均是由李廷霖亲手处理,到期利息也存入自己的户头,九年来,子女名下
未取得收益,也未收到任何孳息,不能算是赠与。
NCD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因此申购人是购买有价证券,而非存款,与一般银行给
存款人的定期存款单不同,李廷霖主张,虽然将NCD登记为子女姓名,但他仍占有及保管
NCD。
李廷霖并主张,以子女名字登记NCD的原因,只是年届90的老人,为遗产分配的预先注明
备忘而已,其真意并不是现在就要赠与,只为了方便记忆而要求抬头。
但国税局表示,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占有为要件,李廷霖这笔3.4亿元的资金,是由李
廷霖的帐户转帐,以其子女名义购买NCD ,其所有权即已为其子女所有,发生物权移转的
效力,此为民法第761条第1项所明定。至於李廷霖指称,NCD是有价证券而非现金,因此
非赠与,国税局也认为是矫饰之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为,李廷霖事先以子女名义购买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後,
仍以子女名义继续转存,未转回自己名下,赠与之意,昭然若揭。因此,驳回其诉,维持
原处分。
【2006/04/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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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mmel2000:真是一整个无言 还要上诉 稳输的嘛 除非拖时间..... 04/13 14:06
2F:推 wallsons:感谢它送钱给国家 04/13 22:23
3F:推 infiniti996:国家当前的财政~需要这种人才 04/16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