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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印象中曾经贴过几篇法律文.. 不过已经忘记了~~而且版上也消失了 这件事情的争点攻防战完全不是在民法354以及359条 原PO误解法律误很大~ 民法 362条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约者,其效力及於从物。 从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从物之部分为解除。 一般NB销售店家与包膜店家都是不同的 也许有异业合作关系,因此NB店家也许会推荐包膜 但多数也是隶属於不同公司店家。 争点就在这里:包膜是不是属於NB之从物 一般社会认定:不是! 如果你要证明是,那你就必须提出法官能接受的证据 最好的证明是,当初购买发票中是否有含有包膜价款 且在出货单中未独立列项~ (范例:一般出货单都会列举 1. NBx1 2.键盘膜x1 3.RAMx1 若有独立列出 包膜x1 那就代表包膜非NB之从物。 若没有列出,但发票金额包含,那被视为是NB从属物的机率就比较大) 若无,那基本上劝告原PO...认赔吧~!!没用的... 另补充民法363条 为买卖标的之数物中,一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之物为解除。 其以总价金将数物同时卖出者,买受人并得请求减少与瑕疵物相当之价额 。 前项情形,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与他物分离而显受损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约 若符合362条情形,得就本法令依法连带求偿包膜费用 但,就像我上面说的,你必须举证 若包膜属於不同店家,那你根本无法主张赔偿包膜 因为那是两份不同的买卖契约 以机器瑕疵方面,店家换货处理得当 符合瑕疵担保的条款,且消费者也并没有依民法359条提出取消合约之要求 (主张减少价金或取消合约要求必须建立在不换货的前提下) 因此直接换货算是很妥适的处理。店家合理~ 若要额外求偿 必须从民法360条下手 民法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要赔偿,那就必须符合这一条的要件,此一案件完全符合 但是求偿问题在於,你必须先放弃退货与减价的主张.. 才可以进行损害赔偿。 不过民法是通则,主要规范不只零售业,这一条明显就是定给批发业的B2B条款 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是例如,因为你的小麦发霉,害我不能制造面粉 因此我要告你,要求你赔偿我对客户的违约损失 适用一般消费者的部分,仅最後一句,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这代表你必须先证明店家是故意卖给你瑕疵品的...这点我看难以举证 因为有些机器代理商进行DOA後,本身就会留有使用记录 而DOA或RMA後的机器都原厂封箱为正常品, 经销商肉眼实无法分辨之前之故障是否还是存在 除非你能证明店家明知道是瑕疵品故意卖你烂货 我想也没人想故意卖你瑕疵品吧,後续处理可麻烦多了~~ So..以上..可供参考 当然,如果原PO心有余力,想打官司,经过厉害的律师 针对民360条进行扩大解释或是曲解是有机会的 但是法官不是笨蛋,也要法官接受这种说法并做成心证 原PO打输官司的机率应该是在80%上下.. P.S. 後来我又看到原PO有提出民法184条.. 那我只能说...这根本来乱的@@ ※ 引述《ntddt (哀便毛)》之铭言: : 先感谢大家的回复... 不知是否国情不同所以台湾人比较不会争取自己的权益? : 民法354条: : 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 民法359条: :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 民法184条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 结论: : 根据354 老板应负瑕疵般保之责任 今物有瑕疵 则根据359得要求返还或解除契约 另外根据184 老板之过失(未进瑕疵担保之义务)造成包膜之财产侵害 请求损害赔偿 : 虽然是小题大作不过最起码的是非对错不就这样吗??? : refer from: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4&t=1473012&last=18232984 : ※ 引述《ntddt (哀便毛)》之铭言: : : 作者: ntddt (哀便毛) 看板: consumer : : 标题: [问题] 买到4万坏笔电在第2天退货但经销商不赔包膜费,这样公平吗? : : 时间: Sat Mar 20 22:26:53 2010 : : 跟经销商买了约4万的笔电并花1600包膜後发现笔电是无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 : 该笔电经查system log後发现购买前3个月间陆续有被使用, : : 7天内去经销商换新品时, 包膜就连同坏机被回收, : : 销商主张不赔偿包膜费, 理由是非店家包膜且没要求使用者去包膜 : : 我的损失包括 : : 1) 包膜费, : : 2) 来回多次原厂送检与经销商的车费与搬运劳力, : : 3) 一整天的时间用来在更新设定电脑与厘清问题 : : 4) 3-5天本来有笔电可用来工作的机会成本 : : 请问这样於理於法公平吗? : : 所有损失皆是店家卖坏掉笔电所导致的, 如果今天是我钞票放笔电上而笔电烧起来呢? : : 我有哪些伸诉管道? : : a) 原厂 : : b) 消保官 : : c) 苹果日报 : : 谢谢! -- 郁郁菁华 荟萃台中 敏学致知 淳正有容 德艺兼修 道贯中庸 相亲相勉 和乐融融 止於至善 洙泗流风 薪传宗周 道远任重 志存华夏 矢为先锋 爱我文华 宏我校风 ~国立台中文华高级中学校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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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97.158 ※ 编辑: canot77 来自: 112.104.97.158 (03/21 02:34)
1F:推 vinex:假如举证得出店家将展示机当成新品卖呢? 03/21 02:36
2F:→ canot77:展示机若外观无明显伤痕,功能完全正常,那基本上很难认定 03/21 02:37
3F:→ markbook:果然是大大~~那可另外请教~~此情形可发一篇包膜索赔篇吧! 03/21 02:37
4F:推 ntddt:敢谢大大专业相助 我就是不懂才来求助的阿.. ^^" 03/21 02:37
5F:→ LinkiNParK:争议就在这边 要如何举证是烂机器? 我想应该非常难.. 03/21 02:38
6F:→ LinkiNParK:所以为何我上篇文章才在推文问说原PO如何得知是瑕疵机 03/21 02:39
7F:→ LinkiNParK:法官看得懂使用过的log吗...orz? (我是很认真的问..) 03/21 02:40
这不重要,因为「使用过」 不等於 「瑕疵」 尤其在经过原厂重新封箱之後视为全新品~保固期限不受影响的情形下 除非该店业务强调「绝对第一手使用」~ 不过我想没人这麽蠢吧@@ 折衷方式是,总会有个合理范围~约定俗成,或行业内规~ 例如七天内瑕疵换新其实就是行业内规~依民法与消保法是不需要的,只要修好即可!
8F:推 kevinken:法官不懂医学也能判医疗纠纷 专家意见可供参考 03/21 02:41
※ 编辑: canot77 来自: 112.104.97.158 (03/21 02:49)
9F:推 ntddt:基本上就是从windows底下事件纪录部分去看的 03/21 02:50
10F:→ ntddt:图在这http://tinyurl.com/ykzqrc3 03/21 02:50
11F:→ canot77:事件记录并不代表一定是如此@@~要是BIOS时间跳错.. 03/21 02:51
12F:→ canot77:事件记录上的时间也会是错误的时间..So..很难成为证据 03/21 02:52
仔细看过原PO的纪录档案了 根据记录时间的前後,可以发现开机时间都很短,且相聚有些时日 基本上个人依照经验判断为 11/26为原厂统一制作该机型大量还原档的时间 1/10为该系统正式被硬碟柜复制到硬碟中的时间,或是进行QC的时间 所以,应该是新的机器没错...原PO误会大了~
13F:→ X400:你要不要去对照硬碟通电时数或是出厂日期之类的阿-.- 03/21 02:54
14F:→ X400:看windows纪录的时间 基本上还是会有错误的 03/21 02:55
※ 编辑: canot77 来自: 112.104.97.158 (03/21 03:02)
15F:推 depravity:应该建议原PO提起民事诉讼的反正只要一千裁判费且简易庭 03/21 04:41
16F:→ depravity:花不了多少钱和时间 这样以後就有案例可以参考了 03/21 04:41
17F:推 nika:有趣 03/21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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