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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板板规订定之。 第二条 依据法不溯既往原则,本法公布前文章不适用之。 第三条 本法适用发表於本板之所有徵才文章。 第四条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范本发文,不得自创格式、变更或删除本板发文范本格式。 发文范本不视为文章内容,使用者发文仅有范本而无内容者,视为空白文。 使用者编辑文章,删除范本外一部或全部内容,视为自行删除文章内容。 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之情事不受前项限制。 第二章 工作期间 第五条 工作日期需载明起始/终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或民国年月日。 与发文者同年或指定工作年,於该年结束工作者,得免填年分。 与发文者同月或指定工作月,於该月结束工作者,得免填终止月份。 与发文者同日,得免填年月。单日工作者,得免填终止日期。 如7/1~12/31;8/1起至月底;8/1~10;今天一天;2016/12/31。 第六条 排班方式需载明每周上班日,无固定上班日得载明每周或每月上班日数。 每月上班日数可以休息日数反论。 如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周排班三天;每月排班二十二天;月休六至八天。 第七条 工作时间需载明起始/终止时间,格式为hh:mm,不限12小时或24小时制。 多班制亦需载明每班起始/终止时间。 如AM08:00~PM12:00;08:00~16:00;早班08:00~16:00、中班16:00~24:00。 第八条 休息时间需载明起始/结束时间,格式同第七条第一项。 不固定休息时间者,仍需载明大概之休息时数。 如12:00~13:00;每小时休息十分钟;有一小时休息时间。 第九条 休息是否计薪/供餐需分开填写。 如皆有、皆无、有计薪无供餐、无计薪有供餐。 第十条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超过八小时需给予加班费。 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工作四小时需有至少三十分钟休息时间,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是否为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非本板考量范围。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 薪资为时薪制,且需≧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国定假日薪资至少为平常日之两倍,或令劳工放有薪假。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为延长工时,需加给平常日至少1/3薪资。 再次延长者,需加给平常日至少2/3薪资。 每次延长以两小时为限,最多两次。 第十四条 需载明确切之薪资发放日,每周发放、每日发放视同未填。 薪资发放日需为上班日,但因排班致部分劳工於休假日自行前往领薪者除外。 如每月5号;每月最後一日;每周一;最後一个上班日。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工作地点需自县市填写至号,但原则上弹性看待。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全部行政区者,仅需填县市。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部分行政区者,需填写县市及行政区。 第十六条 工作内容需尽量详细填写。 第五章 事业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本章内容需与主管机关所公开之资料一致。 第十八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皆有个别之统一编号,地政士事务所无统一编号者免填。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与大众普遍知晓名称不同者,得以/分隔,登记资料在前。 第二十条 单位地址需填写县市/乡镇市区/路街/巷弄号/楼。 单位地址与通讯地址不同者,同第十九条方式填写。 书体、俗体字之差异,如台北市;台北市,通用之。 县市改制合并之差异,如台北县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区,以合并後名称为主。 第二十一 特殊行业需加填相关字号。律师事务所需加填律师姓名。 设籍於台北市之补教业者请留意公告 #1NaFVn0n (part-time)。 第六章 联络资讯 第二十二 联络人需加注性别或称谓、职称,但英文名称且不介意直称者除外。 第二十三 联络方式仅限Email、市话、手机或站内信。 填写通讯软体相关资讯者,需加填前项之联络方式,且以该方式为主。 第二十四 是否回信予报名者需载明,每逢来信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信等。 第二十五 发文者於徵得足够人才、停止徵才或其他原因,仅可删除一部或全部之联络资 讯,因退文两篇以上或遭处一月以上水桶致无权限者,得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 全部板主提出,板主查明後代为删除该文,但其发文额度仍予计算。 第七章 其他资讯 第二十六 需求人数需载明实际人数,或特定人数范围。 个人徵求以五人为限,超过需向任一或全部板主申请,同意後始可发文。 不得预设任何立场而超徵人数,事後再以任何原因辞退之。 第二十七 通知方式以联络方式为主,其他经双方同意之方式为辅,需载明於文章中。 第二十八 面试需填写日期与时间范围,格式同第五条与第七条,无需面试者免填。 第二十九 受训时间填写方式同第二十八条,边做边学亦需载明,受训需正常支薪。 第三十条 截止时间同第二十八条,但该日23:59截止者免填时间。 发文者於徵得人才或截止後修改标题,仅可加注徵得或截止字样,原标题仍需 留存,因字数限制无法完整成限者,得精简原标题。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 变更、删除、漏填或填错必填栏位之一部或全部内容者,依板规2-A论处。 第三十二 变更、删除、填错其他栏位之一部或全部内容者,依板规2-B论处。 第三十三 文章明显违反本国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者,依板规第一条论处。 第三十四 特殊情况者,得不受本章限制。 第三十五 禁止以任何类别发表行销、直销或问卷之徵才文,违者依板规第一条论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 第三十四条特殊情况,系指逐字稿、代为取物等时间地点不受雇主指挥监督之 工作,但买卖代为面交、代买排队除外,是否为特殊情况由板主判定。 使用者发表该类文章,工作期间仅需填写交件之日期时间,时间同第三十条者 免填。 逐字稿听打原则上属 soho 板业务,但该板尚无板主,暂允於本板徵才,若该 板已有板主则停止适用。 第三十七 本办法经全体板主同意後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本办法举例部分仅做参考,实际以该条文为主。 第三十八 新规发布常见问题、发文范例於本办法公告後即刻失效并解除置底,但新撰写 公告之常见问题、发文范例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 板主拥有本办法之解释权,使用者如有疑问应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全部板主询 问,板主得对询问内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订本办法方式回应。 采另行公告者,需於本办法加注该公告文章代码。 若使用者态度不佳,板主有权不予回应。 第四十条 修订本办法得加注修订内容,并将修订前版本备份至板主专区备查。 修订之内容即刻生效。 修订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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