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jazz (史盖爵士)
看板part-timeBM
标题Fw: [公告] part-timeBM 板规
时间Sat Mar 1 22:05:19 2025
※ [本文转录自 skyjazz 信箱]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part-timeBM
标题: [公告] part-timeBM 板规
时间: Wed Aug 9 16:36:19 2017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明定板务处理程序,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part-timeBM 板,亦称板务板。
二、主板:谓 part-time 板。
三、组务板:谓 L_LifeJob 板。
四、本板宗旨:谓本板与主板之板务,包含检举、申诉、申请、说明、板务讨论。
五、检举:谓使用者发现违规事项,提供相关事证请该管管理职认定有无违规者。
六、申诉:谓使用者受本板处分,欲申明原委对本板处分提出异议者。
七、申请:谓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请求者。
八、说明:谓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来本板说明相关情形者。
九、处分:谓警告、删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单或其它本法明定之处分事项。
十、当事人:谓检举人、被检举人、申诉人、申请人,或其它经本板认定之关系人。
十一、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十二、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个帐号者。
十三、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四、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原处分板主:谓发布公告并执行处分之板主。
十六、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七、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八、回覆: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九、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二十、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形中括号内之文字。
二十一、结案:案件经本板处理完毕,标示结案或终止回应,或公告全案终结者。
二十二、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二十三、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二十四、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二十五、黑名单:谓於主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或事业单位。
二十六、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七、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八、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数。
二十九、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於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抵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变更标题,或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标题至正确分类。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检举]: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检举文。
二、[申诉]: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申诉文。
三、[申请]: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申请文。
四、[说明]: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说明文。
五、[附件]:依第一至四款之需求转录之独立文章证据。
六、[讨论]:发表对本板板务之建议或对询问板务相关之问题。
七、[板务]: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依看板管理需求而发表之讨论文章。
八、[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应依预设格式填写。
发表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除分类标签外,标题文字应与其所属之主文章一致。
非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发表第四项第七、八款文章,
但一般使用者得回覆第四项第七款文章。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为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第九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有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四、脏话:含有社会通俗认定之不雅字词,包括但不限於发语词、辱骂他人家人、
以性行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骂他人。
五、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者,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
第一、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检举、申诉、申请、说明文章结案後,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三、编辑证据:编辑转录之文章证据,但若为删除他人个资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三款之行为,该证据文章视为无效证据。
第一项之行为,若於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一项,
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 11 条 (转录文章)
非经本板与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说明之证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本板与主板之间之互相转录者,或转录至上级看板者,
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第 12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於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证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惩戒处分者。
七、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第二至五章规定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二条各项规定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八、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检举规范
第 13 条 (受理范围)
本板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违规行为之检举。
不得以[检举]分类发表非关检举之文章或检举非本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14 条 (文章格式)
发表[检举]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检举人ID。
二、被检举人ID。
三、违规发生文章代码(AID)。
(一)若为文章违规,应填违规文章代码。
(二)若为推文违规,应填违规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码。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检举事由。
(一)简述违规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检举违法徵才资讯者,应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五、证据及说明。
(一)贴上违规文章或推文证据,并得补充说明文字。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得免填此项,惟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检举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帐号者,应附上IP等相关证据。
(四)若为Cross-Post违规者,应附上 ViolateLaw 板之开罚纪录。
(五)若为不当连结者,得免填此项,但应於此项注明之。
(六)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证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15 条 (检举时效)
检举文章发表时间超过行为终了日後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违规行为经本板自行发现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16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二、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三、检举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四、检举人所附之证据经过编辑或显然无关本案者。
五、其它经本板认定得拒绝受理之检举案者。
第 17 条 (滥用检举权)
称滥用检举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证,或提供之事证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者。
三、检举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18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本板之检举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申诉规范
第 19 条 (受理范围)
本板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处分之申诉。
不得以[申诉]分类发表非关申诉之文章或申诉非本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被处分者ID不得发表[申诉]类文章,被处分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20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诉]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ID。
二、申诉板主ID。
三、处分公告文章代码(AID)。
(一)应填处分公告之文章代码。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申诉事由。
(一)简述原委、诉求,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为违法徵才文章被处分者,得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发表[申诉]类文章得有以下内容:
一、附件及说明。
(一)贴上相关佐证,并得补充说明文字,若无此项内容则得填「无」。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申诉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证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21 条 (申诉时效)
申诉处分公告发布日後七十二时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前项之规定,若因特殊情形,经本板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数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诉人已过水桶处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诉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诉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申诉人所附之证据经过编辑或显然无关本案者。
七、其它经本板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诉案者。
第 23 条 (滥用申诉权)
称滥用申诉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诉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证,或提供之事证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者。
三、申诉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24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本板之申诉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请规范
第 25 条 (受理范围)
本板板仅受理以下申请项目:
一、删除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发表之文章。
二、发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编辑历史纪录。
三、发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被删除文章原稿件。
四、於 part-time 板超额张贴徵才文一次。
五、其它经本板公告得申请之项目。
不得以[申请]分类发表非关申请之文章或申请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原发文者ID不得发表第一项第一至四款文章,发文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四款之文章,同一内容文章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26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请]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ID。
二、文章代码(AID)或文章发表日期。
(一)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第二款申请文者,应填申请项目之文章代码。
(二)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文章者,应填原文章发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申请事由。
(一)简述申请理由,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27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规定之申请文。
二、申请删除之文章为审理中的违规检举案之相关文章。
三、申请之文章编辑历史纪录或原稿件为系统所清除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请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请删除之文章其内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七、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请案者。
第 28 条 (滥用申请权)
称滥用申请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请已公告不受理之案件,而无新事由,或具明之事由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者。
三、申请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29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本板之申请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说明规范
第 30 条 (资格限制)
不得以[说明]分类发表非关说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说明者ID不得发表[说明]类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文章格式)
发表[说明]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说明人ID。
二、公告文章代码(AID)。
(一)通知前来说明的公告文章代码,以主板的公告为主。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说明内容。
(一)详实叙述依本板要求说明之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有相关附件,应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说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第 32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本板之说明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罚则
第 33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违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项列举之规定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34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项列举之规定者,得予以水桶。
第 35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第 36 条 (水桶日数)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37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视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38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法除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以外之规定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分。
第七章、本板行政
第 39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40 条 (不得延宕)
依第一至第五章规定发表於本板文章,除程序不符外,最迟应於文章发表时间起,
十五日内审理结案,不得藉故延宕。
前项之规定,若因本站其它部门之故而导致延宕者,不在此限。
第 41 条 (利益回避)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前项之情形,当事板主仍得发表意见於本板。
第 42 条 (答辩时限)
本板任何案件,若需当事人答辩者,当事人应於收到通知後七十二小时内,
依本板指定之方式进行答辩,超过该时限而无意思表示者,视为拒绝答辩。
第 43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款。
第 44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於 part-timeBM 或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条 (变更处分)
经本板裁定变更或撤销处分者,应於结案後二十四小时内由原处分板主完成。
若为消除退文者,应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请消除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原处分板主得因自行之考量,指定由其它板主代为完成之。
第 46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47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惟不得超过主板之资格限制。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八章、板主
第 49 条 (板主名单)
本板之板主名单,应与主板一致。但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50 条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违反第四章或前项规定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 51 条 (施行日期)
本法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条 (文章标记)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结案之案件、[板务]文、[公告]文。
S(结案):处理结案之案件。
!(终止回应):不适合回应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辩文、转录之[附件]。
第 53 条 (组务申诉)
发表本板之检举、申诉文章,均得视为依组规要求之「申诉前与板主的沟通纪录」,
使用者不服本板裁定者,得迳行至组务板申诉。
但於本板受水桶处分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仍应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
第 54 条 (看板设定)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修订纪录:
2017/09/13 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二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17 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七款、第三十三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9/01/01 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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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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