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zelcc (天地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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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学者建议修法 让公视获充足预算
时间Mon Mar 9 20:09:41 2009
与谈大纲
陈炳宏/台湾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教授
题纲一:公视预算连续两年遭立法院冻结,严重影响正常运作,公民团体要求应在 营运
、治理充分接受公众监督的前提下保障其法定经费,以维护公视营运品质。公视应如何回
应此一社会期待?在目前法令与环境下,有哪些具体可行的办法?
公视应该接受公众监督,以符合社会期待,而公视亦已将办理公听会听取各界指教。
个人简单意见是,符合社会期待只是公视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但应该不至於视将公视
所有决策过程都赤裸裸摊在阳光下检验,例如听说有立委将提案,公视董监事会须全程录
音、录影、纪录,然後上网公开,我就觉得有点过火,纪录可以公开,但公开会议录影画
面所为何来,就值得商榷。
不过如果这条款修正通过,那我也没办法,只是我很好奇,有谁要看五个小时以上很
冗长的公视董监事联席会开会过程?
题纲二:公共电视经费来自纳税人,立法院代表纳税人对公共电视预算进行把关,但应如
何避免政治力不当的干预?贯彻当初创立公共电视时所抱持,也是与其他世界先进公共电
视体制所共同拥有的,与政治保持「一臂之遥」的理想?
政治力与公共媒体「一臂之遥」的理想很令人期待,但务实来看,国人不应该认为台
湾成立公共媒体後,它就不会受到任何政治力的干预,这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对於政治力的影响,公共媒体最重要的基本精神在於,不应接受任何政治力的不当操
弄,而公共媒体在面对各种政治力影响时,应该让它们在公开场域里竞逐,不受黑箱式或
暗盘式的不当操控,而公共媒体在面对政治力介入时,应该秉持以公共利益为底限去思考
。
要避免政治力的不当干预,首重主管机关的角色、董监事的选任,以及经费与人事的
规范设计,这就与公视法修法有关。
题纲三:公共电视法即将进行修订,在此次修法中应如何进一步协助落实此「一臂之遥」
理念?
主管机关的设置应形式化或说虚拟化:有人说是新闻局,有人说该是NCC,有人说应是未
来的文化部,更有人说应该是形式的主管机关-行政院。重点是,公视的主管机关应该只
是形式上的管辖机关,也就是说,所有公视面对公视法所应有的法规遵循行为,都以立法
院为最高主管机构,以现在的新闻局而言,面对公视的年度预算,新闻局其实不应对公视
预算做任何实质审查,而应交由最高监督机关立法院为之。但是我这样说,绝不是同意像
去年底立法院强硬监督公视的作为,如果等一下有多余时间,我们可以再谈谈这个严重影
响公视正常营运的问题。
董监事甚至总经理应该建立公开化的选任机制:目前公共电视法规定的董监事选任的规范
与程序还算符合期待,即由行政院长提名,立法院组审查委员会审查选任,符合行政权与
立法权分立的民主程序,但行政院长提名是否可以更公开,例如接受公众/团体推荐,而
立法院审查会前应该召开公听会,且审查会应全程公开,让提名与选任更公开,有更多参
与。
捐赠给公视的年度经费应充足且明订固定额度:要公共媒体可以独立,首重要给他有充足
的经费预算,这也是为什麽媒改团体期待公视法修法应该明订捐赠公广集团的年度固定经
费,以免让政治力利用经费控管藉机创造可趁之机,去年的数位预算,每年的标案等,不
都是给政治力制造可以将手伸进公视的机会吗?
经费来源除政府捐赠外,还应明订电视产业特别基金,在立法院监督下,全交由公视自主
运用。过去无线电视产业有广电基金负责无线电视与广播盈余提拨的管理(不过目前广电
基金已裁撤,无线电视其实也早无盈余),另外目前有线电视产业则有设有线电视特种基
金(有线广播电视法第53条),每年收取有线电视业者营业额1%,其中30%交给公视,至
於卫星电视、直播电视则无特种基金的设置。我个人的建议是,应该明订所有广播电视事
业,包括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广播电台、数位广播等广播电视事业,每年应
提拨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可以是1%或3-5%),捐赠公共电视,作为推广电媒体公共服务之
用途,说白话一点,就是所有商业电视做的坏事,就由公共电视来帮他们赎罪,而且既然
商业媒体都已经缴过税,那若要再收取特种基金,实在不宜再把特种基金拨给政府(依现
行有线电视法,有线特种基金的30%是拨给中央主管机关新闻局/NCC,40%拨给各地方政
府),这是不对的。所有广播电视事业都应收取特种基金,全交由公共电视作为营运经费
来源。
让华视、原民、客家、宏观等电视台与公广集团的关系明确化,并明订预算经费的额度与
来源。个人粗略的构想是,政府应编列给华视附负担捐赠,原、客、宏三台的预算都应由
公广集团来集中编列(但可以指定专款专用),不应由原民会、客委会,与侨委会等行政
机关来主导与干预,但其余较细致规划的部份,我还没有具体的建议,需要再多一点时间
去仔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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