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5566 (五六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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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政院会通过「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
时间Fri Apr 11 00:56:08 2014
行政院会通过「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
【大成报记者胡美慧/台北报导】行政院会今(4/10)日通过文化部拟具的「公共电视法」
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并撤回前送立法院审议之修正草案。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为立法委员及社会各界所高度关切,请文
化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社会关心人士说明及沟通,争取支持,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
序。
文化部表示,前行政院新闻局於民国101年2月拟具「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会
讨论通过并於同年4月2日函送立法院审议在案。现为使公共电视发展更趋健全且具前瞻性
,经邀请媒体观察团体、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重新研议,因此拟具「公共电视法」修正草
案,并撤回前送审议之修正草案。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 配合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下称公视基金会)得经营广播业务,将法案
名称修正为「公共广播电法」、公视基金会名称修正为「财团法人公共电视广播电视文化
事业基金会」(下称公广基金会),并增订政府得指配电波频率、核发执照供公广基金会
经营电台,不受预算法第94 条之限制(修正条文第2条)
二. 明确规范客家电视频道纳并由公广基金会运作之定位,且公广基金会得受委托播送原
住民族电视台之节目及广告,不受广播电视法第4条第2项规定之限制。(修正条文第7条
)
三. 增订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应同时转播公广基金会经营之
无线电视台频道节目及广告(修正条文第11条)
四. 为使董事会运作更具效能,并因应公共服务需求,灵活调整营运方针,将董事人数修
正为11人至15 人;另增订董事会组成应兼顾原住民及客家族群之代表性,并调整董、监
事评选审查门槛标准。董事出缺总额逾原聘任总额之1/3、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达1
人时,应即进行补聘。(修正条文第12 条、第18条)
五. 增订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聘时,得延长其职务至新聘董事就任时止;董事如有使公
广基金会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修正条文第15条)
六. 增订公广基金会董事长得兼任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董事长,兼任之职务应为无给职,
且不得支领任何名目之费用。(修正条文第16 条)
七. 基於公广基金会之长期发展,确保其经费收入来源之稳定,增订其取得经费之来源,
并依公广基金会业务运作需求、年度工作计画及其持有股份之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之发展
需求、物价变动指数等,每年检讨调整政府捐助经费。(修正条文第24 条)
八. 增订主管机关得依民法规定,对公广基金会财产状况等进行检查。(修正条文第32条
)
九. 考量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营利之本质及需求,增订代表公广基金会行使公共化无线电
视事业董事及监察人职务之人选,须具备他事业所需之专业知识或经验之规定,其人选名
单应於公广基金会网站公开。(修正条文第41条)
十. 增订公广基金会应将受赠股份产生之现金股利及红利之70%捐赠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
。(修正条文第42条)
http://n.yam.com/greatnews/politics/20140410/2014041022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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