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hin (卿。并不可以。)
看板sinica
标题[心得] 适用劳基法宣导说明会
时间Thu May 21 19:24:14 2009
用心得当分类是因为... 真的只是心得...
我会将会议资料的部份用淡蓝色标出
但我没有要全部都打出来... 所以我没写的不代表没规定...
有需要请自行翻阅劳基法...
未着色的就是... 以我个人听完会议的理解。
一、前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6年11月30日公告指定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
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自97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
‧本院希望在不改变原来生态的情况下,采用劳基法,所以会适度修
改适用部份,希望彼此互相尊重,创造双赢。(这部份後续会解释)
二、劳动契约之定义
‧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特定性工作
‧不定期契约:继续性工作、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
、前後契约工作期间超过90日而间断时间未超过30日
‧除外情形: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约
→业务费项下助理,即属不定期契约,至於国科会或其他计划补助之
助理,虽有可能为继续性工作,但属除外情形,仍属定期契约,这
牵涉到资遗费的部分。
三、工资
这部份大概只有职灾时才会牵涉到,本院不可能不符合基本工资,所
以跳过。
四、工时
延长工时定义
‧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2周工作总时数超过84小时之部分
‧但依劳基法第30条第2项、第3项或第30条之1第1项第1款变更
工作时间时,系指超过变更後工作时间之部分。
‧加班应经单位主管依业务需要核实指派,并事先填写加班指派单,
始得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时後之加班费或补休
‧延长工时得由劳雇双方协商选择补休或领取延长工时工资,但应有
刷卡或签到退纪录。如因经费受限,得以补休方式办理,并於契约
期限内补休完毕,且不得超过6个月。
→这里就是前言那个部份,因为本院和一般业界的生态不同,很多人
是在实验室盯实验,所以,基本上院方是希望,在不改变生态的情
况下,适度申请加班费或补休,也就是,讲难听点,如果有人硬要
什麽都照劳基法,硬要申请加班费,或太过度计较工时规定,那院
方有权力将本院优於劳基法部份的设定做"适度修改"。 (这里不是
我讲的哦,是台上那位主任一直强调的Orz)
→至於打卡这部份,因为我参加的那场没人提到相关问题,所以我个
人的猜测是,如果贵院/所/中心不想打卡或签到,那就是没有补休
及加班费这回事,所以打卡或签到基本上是让大家有个游戏规则可
以遵守。不过由於我的单位本来就有打卡,也有实验室人员,没听
说有人不满过,所以如果其他单位对这个部份有疑虑,我建议还是
在会议时提问为佳。
→因经费之故(我们毕竟是吃经费的,不是营利单位),若经费不足,
加班费部份得以补休替代。
五、例假
‧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约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
假。
‧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得将纪念节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
‧本院预定作法:除五月一日劳动节仍依劳基法规定放假外,其余应
放假之日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後,配合政府机关当年公告办公日历
表实施周休二日制,将部份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之休假日调
移至周六上午放假。如政府机关调整当年办公日历表时,於不抵触
法令情况下,聘雇人员工作时间依政府机关公告调整办理。
→简言之,就是照旧比照公务人员办公时间办公,除了五一放假之外
,若很多人想知道这段到底是什麽鬼的,再另行讨论。
‧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并应於年度内至少休毕二
分之一日数,未休毕者,视为放弃,不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
工资。其余二分之一特别休假於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时,应休而未
休者,如系可归责於本院之原因时,本院应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
数之工资。
→因为本院原订的慰劳假规定优於劳基法,所以从优办理。至於不休
假奖金部份... 台上的主任一直强调归於本院的原因,就可以发给
,不过..会议结束後依然没有结论啦!!毕竟还是上面那句,我们是
吃预算的,如果可以,院方还是希望大家能休假就休假啦!!不过当
然前提是要跟你的负责人协商,并不是你想放就放。
‧给假
我想等正式公布後,人事室那边应该会有表格??所以就不一个一个
打出来了,基本上跟原来的都大同小异啦,大家比较在意的,应该
就是扣不扣薪的问题,跟原来差异较大的,就是
事假:劳-14日(不给工资)
本院-14日(第6日起不给工资)
病假:劳-30日(折半发给工资)
本院-30日(第16日起不给工资)
其余除丧假外,照旧行规定。丧假的给假有点长,真的有需要的人
我想请找贵单位有去听会议的人影印比较快:p
六、职业灾害补偿
请自行参阅劳基法
七、契约之终止
请自行参阅劳基法相关规定
八、资遗费
‧定期契约:期满离职雇主无须发给资遣费
‧不定期契约:本国籍人员按照劳退新制,外国籍人员由於劳退新制
并无规范,故以劳基法规定办理。
→简言之,吃计划的约满离职没有资遗费,业务费项下的虽然一年一
张新约,但仍属不定期契约,若在劳工非自愿性离职情况下,雇主
需给予资遗费。
九、退休
退休条件
‧自请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
以上年满60岁者。
‧强制退休:年满65岁、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
退休金提拨
‧强制提缴对象:适用劳基法之本国籍劳工。
‧追溯自97年1月1日起,由本院主动为劳工提缴每月薪资6%退休金
於劳保局个人帐户,个人亦可於6%范围内,自行提缴退休金。原选
择参加劳工退休金人员,得继续办理提缴。
‧外国籍人员,原依规定提拨离职储金,追溯自97年1月1日起改纳
入劳工退休准备金提缴。
‧军公教退休人员再任劳基法适用对象者,亦须适用劳工退休金提缴
之制度。
→结论就是,本国籍全数纳入劳退新制,并追溯自去年年初,所以从
去年年初之後离职储金的公提部份,全数转纳至劳退个人帐户,将
会在近期结清其余部份及利息,发还各位。 (也就是退回之前的公
自提,以及97年之後的自提) 因为本院的自提比例是半年更改一次
,所以欲选择劳退自提的朋友,将在今年7月1日生效。届时各单
位人事应会发函调查。至於外国籍员工..简单来说就是变成走劳退
旧制,相关规定请自行查阅。
抚恤、保险及其他
我懒得打:p 大概跟大家比较相关的就是,年终奖金比照公务人员相
关规定办理,如果政府有调整,我们会跟着调整就是。
结语:
适用劳基法後,势必增加本院经费负担及其他行政成本,而政府预算
并未同步配合增加。同仁及本院都需要一段调适时间,而本院院务发
展必须持续进行,需要大家继续共同努力,基於本院和谐之精神,恳
请以包容体谅的心,一起运用智慧让制度更完善,创造同仁与本院双
赢。
所以我的结语就是,基本上院方是希望什麽都不要变,就大家多放一
个劳动节就对了。至於打卡的部份我真的没办法代答,因为这种事情
其实也是习惯问题,我之前的工作也不用打卡,来这里後也是不适应
了一阵子,最後也总是习惯了,如果各位真的不想打卡..这..可能还
需要自行跟院内提问。
补充:
我们那场说明会有针对一个问题聊了很久,就是本院在休假部份有采
计过去在政府机构和当兵的服务年资,原则上就是,当你符合特别假
休假标准後(就是到院服务隔年起),可以将之前的年资并入计算。也
就是如果你在某政府机关服务2年後,在97年1月1日进入本院服务,
则在98年1月1日起,采计3年年资计算慰劳假,给假14天。至於非1
月1日进用者,他们还要搞清楚到底怎麽算XD 不过原则上是会并入
休假年资,只是何时并和怎麽并的问题而已。
呼~~打得好累XD 希望能帮到大家,有问题可以再讨论,但基本上我
也只是小小助理,有问题还是反应院方会比较快啦!!
祝大家工作愉快 ^_^
补上院内的劳基法专区连结
http://hro.sinica.edu.tw/cbemployee/labor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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