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st1996 (焦了六年变脆了)
看板sinica
标题Re: [心得] 适用劳基法宣导说明会
时间Fri May 22 04:08:14 2009
※ 引述《achin (卿。并不可以。)》之铭言:
前文恕删
: 补充:
: 我们那场说明会有针对一个问题聊了很久,就是本院在休假部份有采
: 计过去在政府机构和当兵的服务年资,原则上就是,当你符合特别假
: 休假标准後(就是到院服务隔年起),可以将之前的年资并入计算。也
: 就是如果你在某政府机关服务2年後,在97年1月1日进入本院服务,
: 则在98年1月1日起,采计3年年资计算慰劳假,给假14天。至於非1
: 月1日进用者,他们还要搞清楚到底怎麽算XD 不过原则上是会并入
: 休假年资,只是何时并和怎麽并的问题而已。
: 呼~~打得好累XD 希望能帮到大家,有问题可以再讨论,但基本上我
: 也只是小小助理,有问题还是反应院方会比较快啦!!
: 祝大家工作愉快 ^_^
关於年资并计这一点提出我的经验和看法与大家分享一下
我是去年九月退伍,十月进来的
所以之前为了兵役年资何时并,怎麽并的问题跟人事讨论了很久
我一开始是跟所上的人事讨论,後来所上的人事也不确定,所以改找院人事,院
人事的说法是:「我们是根据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来认定的。
如果
年资衔接者(注一)在到任当年度就可以并计年资,也就是当年就会有假(
注二)。如果
年资未衔接者,到任当年没有假;第二年的休假数为7天乘上第一年
在职月份比例,日数以半日为最小单位(以我为例,去年十月到职,今年慰休假数
为7*3/12=1.75进位成2天);第三年起,使得并计过去的年资」
我觉得他的说法有误,所以打去人事行政局问,第一通的先生说所人事的解释没
错,第三年起使得并计。挂了电话後我想到另外的问题要问,於是我拨了第二通
电话,是另一个先生接的,他说前面的先生讲错了,第二年起就可以并计。後来
他问了我是那个单位的,一听到中研院他马上说中研院他们管不到,所以一切还
是依照中研院院方的说法为准。
於是乎,我们只能依照院方的错误解读公务人员请假规定的办法来做了。
注一:所谓的
年资衔接定义为
新单位的到职日=原单位的离职日,如果不是同一
天的话即视为未衔接。
注二:相关的算法可以参照释57,释58(下面会提到)
---
到这边一定会有人问到底人事行政局哪一个先生的说法才对,我怎麽确定院方的
解读错了?让我们来看看公务人员请假规定到底怎麽写的
我只把相关的列出来,完整的规定请看
http://0rz.tw/4838S (公务人员请假规定)
第 3 条 第二项 (第一项太长也无关就不列了)
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
算後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第一项所定事假
、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第 7 条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满三年
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
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
,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员於二月以後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给
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定给假。
第 8 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 (任) 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
资得前後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
免职惩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後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我的解读:根据第8条第2项,年资未衔接者的
休假年资计算依第7条第2项处理,
但是第7条第2项只说第二年给假是按照第一年在职月数比例作折扣,
「计算方法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指的是以半日为最小单位无条件进
入,所以事实上第7条第2项也没有明确的讲
年资该怎麽计算。
我们来看看铨叙部怎麽解释这个条文好了,根据铨叙部法规释例汇编(96年)的
差假篇中的
http://210.69.104.50/download/main_download_c.aspx?display_all=2&dl_class=3
释55、荣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服务年资得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8 条
铨敍部95 年8 月7 日部法二字第0952678302 号书函
本部79 年5 月11 日79 台华法一字第0399128 号函释略以,公营事业机构评价
职位人员(纯劳工),同意自79 年起,於其转任公务人员满1 年後(
按:现为
自次年1 月起),始准将其转任前之服务年资并计休假。下略
释58、乡民代表转任公务人员且年资衔接者,应以转任前一年年终之休假年资,
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7 条第1 项所定日数,乘以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
例後,於转任时核给休假。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8 条
铨叙部95 年9 月8 日部法二字第09526974891 号书函
本部78 年10 月17 日78 台华法一字第298566 号函释略以,中央或地方民意代
表出任公务人员时,同意从宽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9
条(按:现为第8 条第1 项)规定,其原任民意代表年资得并计休假,惟
年资
未衔接者,须於任满1 年後,始准将其民意代表年资并计休假(
按:现均於任用
当年年终并计後依第7 条第1 项所定日数,乘以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
後,自次年1 月起核给)。下略
因此,根据铨叙部的解释,年资应该在第二年就并入计算才是正确的。第三年才
计算是旧的规定,已经被改过了(
http://www.chps.tn.edu.tw/appkm/q/q18.htm
第一项可以看到旧的规定),可惜的是,我始终找不到当初用来改掉这一部份的
规定的公文,不然就有更直接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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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第二年采计或第三年采计对我们这种一年的兵役年资的人来说没什麽差别,
因为两种方法都会落在1~3年的级距里,但是对於任职前已经累积了3年6年这种刚
好要跨级距的人来说就差很多了,所以看看院方愿不愿意把他改过来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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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75.28
※ 编辑: west1996 来自: 61.230.75.28 (05/22 04:15)
1F:→ achin:请注意,您现在是采用劳基法,基本上衔接年资的部份劳基法并 05/22 09:00
2F:→ achin:无规范,所以,结论就是: 院方最大Orz 05/22 09:00
3F:→ achin:而且我才惨,我太早来了,之前在学校的年资全都不采计 >"< 05/22 09:01
4F:→ achin:不过我也懒得去计较这个了就是..真的有需要请假时,我老板很 05/22 09:02
5F:→ achin:好说话,这才是重点,院方的给假只是一个公务标准罢了.. 05/22 09:02
6F:推 Mulee:推楼上中肯..老板才是准假的重点.. 05/22 09:45
7F:推 Angel42:今天打去问人事,此次说明会内容尚未通过劳委会,故未正式 05/28 00:27
8F:→ Angel42:实施 05/28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