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hin (卿。并不可以。)
看板sinica
标题Re: [心得] 适用劳基法宣导说明会--特别休假年资计算
时间Fri May 22 09:35:51 2009
我详细补充一下我那天听到的情况好了...
以我对当天会议人事解释的理解是
在到职隔年後,并计之前政府机构及当兵之"所有"年资...
也就是说,假设在其他机构服务满8个月後
於97年2月1日转任中研院...
则於98年1月1日起,采计8(之前)+11(之後)个月年资计算
19个月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故得到 7 天特别休假...
这是我当天听到的情况... 至於为什麽上一篇我不写...
因为啊,劳基法其实没有规范这个部份,所以是院方怎麽说怎麽做
只是院方希望遵照公务人员法规帮大家争取年资的接续
可是,我依稀听到,规定是要"满一年"後才能接续年资
也就是说,照这个说法,上述的例子要99年1月1日起才能采计
为什麽会有这个情况呢??
以我模糊的印象(非会议中),其实假有三种算法
劳基法是以劳工个人为定义,所以你2月到职,假就从2月给
(其实还有一种算法,就是还要分比例,2月前能放几天,之後能放几天
反正我们不走这个规定,我也懒得去找人问,不重要:p)
公务人员是以年为单位,所以会产生两种情况...
一是,你二月到职,那我隔年一月起就帮你用比例计算
另一,你二月到职,对不起,我要你满一年後再遇到年初才会帮你算假
也就是要後年一月才会有假 Orz
在印象中,我有朋友是采用後者的放法,所以他要熬超过一年才有假Orz
不过中研院是前者,在到职隔年便给予比例休假...
所以,其实当天会议的结论是: 他们还要再弄清楚才能确定
这也是我上篇不写的原因,因为我也不知道最後结果是啥 Orz
不过... 我相信这种东西很难白纸黑字每个情况写清楚啦
所以... 应该就是... 院方最後如何认定就怎麽行事...
解释错误怎麽办??凉拌啊... 劳基法又没规定这个 Orz
不过我相信院方会愿意帮我们多着想啦~~
毕竟我刚来的时候,可没接续年资这回事 = ="
之前听到的情况也要连续满一年的年资才能接续...
但我在会议中听到的情况是全数采计,不需满一年了...
所以... 如果真的很介意详细规定,我觉得还是跟他们提出讨论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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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chin 来自: 140.109.172.156 (05/22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