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xagoras (跳蚤市场不卖跳蚤)
看板sp_teacher
标题[心得] 压他?不压他!
时间Sat May 10 06:19:20 2008
刑法分则罗列的罪名
基本上都是处罚故意犯
也就是说,处罚过失是特例
基於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有过失致死
也就是,让一个人死的行为,不只是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
刑法罚与不罚都要在该处罚行为於刑法分则有明确罗列才会处罚
前述特教班伤害致死一案
值得深究的是:压,或不压?
压,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是伤害
压,合法?不合法?
是我们执教鞭者论情、论理必要而合法的行为吗?
回顾教师法罗列的职责,版上同进可作斟酌
伤害致死,七年甚至判无期徒刑
过失致死,两年以下,拘役,得并科罚金
差很多
。
师:什麽... 大雄跑出去了
师:什麽大雄跑出去撞墙,头破血流了
师:什麽...
--
应注意而不注意叫做过失
过失致死,反而判得轻一点
这是个值得思索的案例
盼各位同进能集思广益一个保护学生也降低自己涉法风险的标准处理程序
然後建立成我们的反应习惯...
学生安全,我们也平安...
题外话,
过失致死。
没注意到小朋友跑出去确实是过失,
但,谁能预想到小朋友跑出去一定会发生什麽事呢?
又如何说明,我的过失,是造成个案死亡唯一且直接的原因
那麽多人可能溜出去
他还是第一个没事跑去撞墙的啊
法律可以责处我没注意到小朋友跑出去的过失
这至少是行政处分
但法律对於我的过失是否致人於死(直接且可预见)
又是另一番思考吧?
孩子跑出去怎麽办?
赶快打电话、通报行政、家长,
把人「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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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naxagoras 来自: 116.59.177.151 (05/10 06:55)
1F:推 fyao:推这篇,或许以後对於学生跑出去不用反应太激烈... 05/10 14:48
2F:→ fyao:「放任不管」和「要求立刻平静」都是应避免的两种极端... 05/10 14:50
3F:推 godqwer:这个不算阻却违法事由吗@@? 05/10 22:11
4F:推 godqwer:我想法官会根据所以的线索来判断当时老师的动作是否有故意 05/10 22:15
5F:→ godqwer:伤害学生或是身为特教老师该有的行为处理 05/10 22:16
6F:→ godqwer:不过现在的新闻都是8钮案 10亿耶! 05/10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