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trol (水云)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关於特教生的肖像权
时间Tue Dec 23 23:21:56 2008
其实就算家长不同意,你公开最多只有被家长干谯而已
不过这个压力就会很大
怎麽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一、「无故」被拍及「公开」在网路上
二、不当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会评价受到减损时
三、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於商业用途上
四、不当使用肖像权所产生的误会与扭曲,造成当事人社会观感降低
万一侵犯肖像权会被告吗?
一、很难,因为举证困难
二、法律观点来看,肖像权认定模糊,通常认定为人格权范围
三、侵犯肖像权属「告诉乃论」,当事人要自行举证因照片「造成当事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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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监,民法总则,页147。)
一般人不会拿肖像权去告你,就算告鸁,也拿不到什麽钱
总不能花十万律师费,拿到一万块补偿金吧
-------------------------法条解释------------------------------------
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肖像权",惟肖像权实已包含於人格权的范围内,故应属民法
第十八条人格权所欲保障的权利。如有违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条之适用。
民法 (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ㄧ)民法第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二)民法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以上乃是针对不当使用肖像权所产生的误会与扭曲,造成权利人社会观感降低时,
可据此援引主张损害赔偿。
(三)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该肖像权为营业,其所得之营利,肖像权人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所以单纯的张贴照片并不会侵害肖像权,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误会与扭曲,
权利人可依据民法第18条、 184ㄧ项前段 、195条,请求侵害除去、防止、与损
害赔偿。范围包含经济上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此外如有营利,亦须将所得依照民法179条返还价额。
--------------------------------结束----------------------------------------
(哇~~这麽枯燥的东西有人看到这里哦,小弟佩服)
总结而言,从法律角度,肖像权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并提出告诉,由法官判决是否侵权
站在特殊教育的立场如果要把学生的照片公开在网路上还是请家长写同意书
但其实像很多学校网站都有运动会学生活动的照片,相信这些都没有经家长同意
但身障学生及其家长的隐私我们应该更要尊重,更甚普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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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42.233
1F:推 BOYISH:要注意一下所引用的法条有无修正唷 ^^ 12/24 08:43
※ 编辑: Pantrol 来自: 61.223.235.21 (12/24 09:32)
2F:→ Pantrol:皆是最新法条。内文补充一句:民法:97年5月23日修正 12/24 09:33
3F:→ Pantrol:此次修正包含日落条款,上述法条皆不包含其中。修正後即施 12/24 09:35
4F:→ Pantrol:行 12/24 09:35
5F:推 BOYISH:感恩,会有所提醒是因为我看过老师拿70几年的法条来引用 12/25 13:28
6F:推 vickyrat:P大我甘拜下风 <(_ _)> 12/25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