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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录]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设置及作业规定
发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Sun Oct 15 21:27:2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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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sman (海风) 看板: MountainClub
标题: 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设置及作业规定
时间: Fri Aug 18 16:58:21 2000
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设置及作业规定
一、依据: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行政院 院长指示办理。
二、目的:为灾害防救法未设立专责救难机构之前,由行政院设置国家搜救
指挥中心,负责整合各相关单位执行陆海空搜救作业,并规范搜救作业
程序,俾利及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迅速有效达成各项搜救任务。
三、任务及适用范围:
(一)任务
1航空器遇难搜救。
2海上船舶遇难搜救及海上紧急伤患运送。
3陆上(山难)紧急伤患运送及空中运送移植器官。
4紧急灾害抢救。
5山区及高楼救灾。
6民间救难团体训练。
(二)适用范围
1「台北飞航情报区」以内之飞机、海上船舰及陆上遭遇危难时之搜救与
救护。
2「台北飞航情报区」以外邻近地区,如发生空难或海难,协调或因应其
他国家搜救组织,支援必需之搜索与救护。
3台湾、澎湖及我外岛地区驻守之国军、民众、以及海上军民用船舰紧急
伤患之运送。
4台湾、澎湖及我外岛地区,发生灾害时之紧急支援与救护。
(三)任务期限:自民国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至内政部消防及灾害防救署完
成立法建置专责机构为止。
四、指挥体系与编组架构:如附表
五、权责划分
(一)行政院: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平日督考,定期检讨与办理奖惩,并
由主任委员兼本案总督导。
(二)国防部
1空军作战司令部以执行作战任务为主,兼理搜救事宜,司令兼任国家搜
救指挥中心主任,并以国军搜救协调中心为骨干编成搜救作业中心。
2国军部队於不影响作战任务情况下,依令派遣适宜兵力执行海上及陆上
搜救任务。
(三)内政部
1为风灾、震灾、重大火灾、爆炸灾害之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2消防署:受理及转报灾难报告,并遂行灾害预防、灾害抢救、紧急救护
、教育训练、灾害调查等任务。
3警政署:以所属单位现有之专用或非专用之搜救装备、设施及人员,担
任陆上搜救任务。
(1)勤务指挥中心:协助处理有关飞机失事、海难求助事,协力搜救
情报之传递。
(2)空中警察队:担任陆上与海上搜救与运送伤患任务。
4营建署:所属国家公园管理处负责山难处理之指导、协调。
(四)经济部:为水灾、旱灾、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之灾害
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五)农委员:
1为寒害、土石流灾害之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2林务局:负责山道之整建、避难山屋之维护,并支援山区搜救任务。
(六)交通部
1为空难、海难及陆上交通事故之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2中华民国海难救护委员会:由交通部(航政司)会同国防部组设,其任
务如下:
(1)一般海难船舶及人员之搜索、救助与紧急医疗救护。
(2)海上油污及有毒物质之消除与救护。
(3)海上灾害之救护。
(4)海难及海上油污与有毒物质涉及国际争端事务协助之处理。
(5)海难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质国际公约、规章及外国法令之蒐集
与研究。
(6)海难救助、海水油污与有毒物质法令规章及作业手册之研议。
(7)其他有关公海海难救助之处理。
3民航局:所属助航设施、通讯装备,以飞航管制程序等,对搜救作业提
供服务;所属航空队亦负有日间紧急救难及伤患运送之任务。
4飞航管制联合协调中心:由军方及民航局共同组成,负责协调航空器搜
救事宜。
5各港务局:所属拖船或救难船备便,担任港区附近海面救难任务。
6台湾区海岸电台及对讲机岸上服务台:守听海难求救信号,协助海难搜
救。
(七)环保署:为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之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八)海巡署:担任海上搜救及伤患运送任务。
(九)全国体育协进会:所属登山协会之山区救难组识,负责支援高山雪地
搜救。
(十)陆委会:负责与两岸事务有关之海、空难事件处理之指导、协调。
(十一)卫生署:负责灾难事件中伤患运送、处理之指导、协调。
(十二)新闻局:负责灾难事件资讯之蒐集、通报与新闻发布。
六、作业程序:
(一)接受申请:各地区或相关单位於接受灾难申请救助,能力不足时,立
即转报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必要时民间紧急灾难救助依实际状况及需
求,可直接向国家搜救指挥中心申请。
(二)事实确认:搜救值勤官接获紧急灾难救助申请时,应即通报搜救兵力
先行完成准备并查明下列事实,以利下达搜救命令:
1灾难发生时间、地点。
2灾难情况。
3待救人员。
4救济物资种类、数(重)量,或救灾(难)所需人员、装备、器材。
5救灾机准备降落地点。
6降落後向何单位报到连系。
(三)下达搜救命令:
1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得依灾难地点、搜救单位性质、能力,适切派遣纳编
单位兵力执行搜救任务。
2下达搜救命令时,应包括:
(1)救灾兵力。
(2)任务编号
(3)通信频率
(4)管制单位
(5)救灾地点
(6)报到单位
(7)救灾人员资料
(8)安全提示
(四)追踪管制:由国家搜救指挥中心负责实施追踪管制。
(五)搜救纪录:协调运用警勤、消防及民防中心通信系统与救灾地面指挥
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救灾进展,任务完毕,统计救灾成果、出动兵力
及将搜救经过详实纪录,以利经验累积。
七、应变兵力及出动时限:
(一)空军救护队S─70C机四架(北、中、东)日间十五分钟待命,夜
间四十五分钟待命。
(二)空军四三九联队C─130H二架(屏东)日间四十五分钟,夜间六
十分钟待命。
(三)海军搜救舰四艘(左营、马公、基隆、苏澳)卅分钟待命。
(四)警政署空中警察队AS─365三架(台北、台中、高雄)日间廿分
钟待命,夜间五十分钟待命。
(五)民航局航空队S─76B一架(台中)日间廿分钟待命,夜间五十分
钟待命。
(六)海洋巡防总局巡逻艇兵力,机动方式派遣。
八、指挥与协调:
(一)统一搜救通讯网路
(二)建立适当通讯管道
(三)追踪任务执行状况
九、其他
(一)各相关协调及纳编单位或人员执行搜救任务表现优良者,定期或个案
报请行政院奖励;凡协调不良、延误时机或任务执行不力者,依情节
轻重报请惩处。
(二)「国军搜救指挥中心」转型为「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所需人力
、通讯设施与行政支援,由行政院负责。
(三)各单位标准作业手册(程序)送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审查後,并
中心暂行组织规程报本院转立法院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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