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neeww (卖女孩的小火柴)
看板mountain
标题MP3事件的最终结局
时间Sat Apr 28 23:09:56 2001
本文转载自PC home Online之『名家专栏
电子报』 (
http://www.epeople.com.tw )
MP3事件的最终结局
‧陈丰伟:无聊终归是无聊
《 1 》
这星期由检察官搜索学生宿舍引爆的「成大 411事件」,越发展越像是一
场闹剧。起初义正辞严的检察官,陷入着作权人无人挺身控诉的窘境,还
引发法务部长和媒体对程序问题的指责。代表音乐着作权人的IFPI起初义
正辞严地表示绝不和解,没想到却因此代替音乐产业承受来自四面八方的
压力,一星期之後开始撇清关系,表示 411事件和IFPI无直接相关。
许多名人云亦云地谴责「下载 mp3就是犯罪行为」,面对越来越清楚的着
作权法解说,现在只好强辩说「学生电脑里还有非法软体和影片」。即使
如着作权专家萧雄淋已经说明单纯下载 mp3不违法,一些媒体红人依旧不
避讳自己「媒体工作者」与「音乐产业关系人」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然痛
骂下载 mp3的学生,在全国观众表演错误示范。
其实,是非黑白不见得难懂,问题往往只在於有没有用心,以及能不能摆
脱个人利益带来的思考障碍。
《 2 》
公然散布mp3,如果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就有违法可能。但下载mp3不一定
是违法行为。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清楚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
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
表之着作」。某些公众人物自行把法律扩张解释成:「只能从原版CD复制
mp3档案,而且只限一次」,这是对大众不负责任的误导,对法律的曲解
。某些学生则想推动mp3立法,其实法律对mp3跟对其他着作有同等的保护
,为什麽还要推动 mp3特别立法?被媒体和公众人物误导,连学生的脑袋
也跟着迷糊了。
举个实例,读者就不难了解什麽是「合理使用范围」。
假设有一位记者(我们称她为田小姐好了),在报纸上写一篇批评成大学
生重制 mp3违法的专栏文章。当这篇文章完成时,它就跟所有的流行音乐
一样,有法律赋予对其着作权的保护。
如果有一位读者(我们称他为 A先生)非常喜欢田小姐的文章,买报纸後
用影印机「重制」一份(就如同买原版光碟後转录一首 mp3),他有没有
犯法?答案很明显,没有。
如果 A先生的朋友B先生很喜欢田小姐的文章,拿A先生的复本也用影印机
「重制」一份(就如同跟同学copy一个mp3档案),B先生有没有违法?答
案很明显,没有。
如果 C先生很喜欢田小姐的文章,自己印了一百份到火车站前散布(就如
同把 mp3放在公开网站上让网友下载),报社可不可以告他?虽然报社不
太理这种小事,但按照着作权法,报社毫无疑问可以控告 C先生。(这时
, C先生散布给非特定的公众)
如果D先生正好路过火车站,跟C先生拿了一份影印的文章,然後自己又印
一份存档(就如同网友从非法的mp3网站下载音乐),D先生有罪吗?按照
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只要他没有营利,纯粹在个人范围内使用,当然没
有犯法。
田小姐的评论在报社网站上也找得到,於是喜欢她文章的 E小姐复制一份
放在电脑里,然後透过电子邮件 forward给每一个「好友名单」上的朋友
(就如同从原版CD制作备份,然後转寄mp3档案给朋友。请注意,这时E小
姐是散布给「特定的公众」)。某个程度上, E小姐已经伤害报社的利益
,因为 E小姐使其他人不需点选报社网页,就可看到田小姐的报导,让报
社减少赖以维生的广告收入。你觉得E小姐有犯法吗?你是不是也常跟E小
姐做一样的事情?
事实上,几乎每个上网路的人都在「重制」,都在「未经授权就复制、散
布着作」。你觉得A先生、B先生、D先生与E小姐是「犯罪」还是在「合理
使用范围」?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 C先生复制五十份有没有违法?四十份呢?三十份呢
?到底合理使用范围的界限在哪里? E小姐如果转寄给一百位朋友呢?
这永远无法厘清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灰色地带」。没有人能说出绝对
正确的答案,只能倚靠法官自由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倘若只是单纯「
重制」个人用途的 mp3档案,不管来源合法或非法,只要数量不多,绝对
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还记得事件发生之初,检察官说法律就是法律,要大家不要抗争吗?没错
,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是华人天后或本土歌王,不管你的影响力有多大
、支持者有多少,在法律之前,你传遍百万人的歌曲,跟我这篇可能只有
几千人留意的文章,都是法律定义的「着作」,享有同等的权益和规范。
如果网友可以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复制、散布、转寄我这篇文章,同样
的,网友也可以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下载、流传你用千万预算打造出来的
歌曲。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不因为伍百的CD卖三百五十元,田小姐的新闻报
导没有商业利益,就让伍百的音乐比田小姐的报导拥有更大的特权。音乐
产业没有理由比文字产业得到更多的保护。
《 3 》
政府官员在 411事件里的保守态度令人惊讶,先是不分青红皂白指责学生
,滥用职权镇压合法的mp3档案,接着又将话题导引到保护软体智财权。
在进行一项法律制裁与道德劝说之前,一定要先考虑「一致性」。如果一
位环保人士白天鼓吹资源回收,晚上到麦当劳却用掉十张餐巾纸,我们是
不是会觉得他言行不一?同样的,如果我们要以严厉的「态度」谴责下载
mp3的行为,我们得考虑台湾人民有没有「本钱」在各方面承受一致的道
德要求。
如果政府要以高标准要求国民尊重智慧财产权,就必须评估将会带来的後
果。事实摆在眼前,如果遵从法令,软体的支出将远超过硬体。光是Wind
ows作业系统、Office文书套件、防毒程式等基本软体,就不是中下阶层
家庭负担得起。如果这套道德标准延伸到全国人民,必然会造成中下阶层
庞大的负担,甚至阻扼中下阶层学习电脑的机会与热情。
当电脑与网路逐渐成为科技生活与教育学习中的必备条件时,政府有责任
让这些「资讯设备」跟自来水、电话、家庭用电一样,成为每个国民都能
负担的生活设施,不能完全交由自由经济来决定。即使是都市中产阶级,
每年若要花三、五万元更新一家大小的电脑软体,恐怕都是沈重的负担,
更别说原住民、农民、劳工朋友,以及现在许多在失业风潮下有月薪三万
元工作就万分感谢的大学毕业生。在紧缩生活中努力求生存的台湾人应该
还不少吧,我们要如何跟他们开口说:「请花钱买原版软体,否则就请你
不要用电脑」?
具体的说,如果要鼓吹守法精神,政府应该推动已成形的「自由软体」,
花些力气让「自由软体」彻底中文化,生活化。现在有一些企业设法申请
国防役名额,让创办人或重要员工可以假借名义逃兵役。如果政府有魄力
,应该把国防役名额留给「自由软体」阵营的程式设计师,请他们专心改
写出一般生活与职场工作必备的电脑软体,或到各地担任自由软体的「种
子教官」。在清除「非法软体」的同时,政府有义务创造、提供国民另外
的选择,而不是凭藉威权强力镇压,把苦果丢给中下阶层承担。如果政府
有勇气这麽做,既可表达对智财权的维护,又能保障中下阶层使用电脑的
机会,减缓「新经济」恶化社会资源分配的趋势。
成大学生自救会预定以「反盗版」作为游行诉求之一。问题是:「反盗版
」如果玩真的,要如何预防恶化贫富差距的问题?彻底解决的方法,就是
「自由软体」。
《 4 》
其实,不管 IFPI最後要不要控诉学生,不管政治人物最後要不要管制mp3
,不管这场学生运动演变成什麽局面,不管检察官决定如何收拾残局,都
不会改变mp3的命运。网路与个人电脑的兴起与快速发展,让mp3的兴盛成
为历史的必然,除非人类文明倒退,再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它的前进
。根植於人性最基本的渴望分享、以及从分享中得到自我肯定的慾望,加
上越来越进步的储存媒体和传播方式,现在任何对 mp3的道德指责,不过
是丢进时代激流中一块鹅卵石。我的肯定无益於它的生存,来自各方的指
责也无损於它的地位。它就是如此昂然独立,无畏於人间的是是非非。
无聊的终归是无聊吧。看了这麽多场戏,欣赏这麽多令人捧腹的秀, mp3
还是会以它的方式活在我们的世界。会让我念念不忘的,是那十四位学生
还扣留在地检署的电脑。常与电脑为伍的人就知道,与自己的电脑分离的
苦,大概仅次於和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的苦。什麽时候电脑才能回到学生
的书桌前?电脑不回来,学运就不该有结束的一天。
‧ 【 ROACH说说话 】
这篇文章是我到「名家专栏电子报」撰稿以来,花费心思最多、耗用时间
最久的一篇,反覆修订十数次,从四千字再精简成三千字,希望有助於厘
清成大 411事件衍生的问题。
上次「不给我 mp3,就不买你的CD!」一文,在「名家专栏电子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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