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toe (扑断手骨颠倒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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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文申请须知...
时间Tue Jan 15 19:21:38 2002
入山许可证申请
一、 法令依据:
(一)国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细则。
(二)人民入出台湾地区山地管制区作业规定。
二、 申请事由:
(一)山地经常管制区:
1 本国人申请人民入出山地经常管制区,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许可:
(1) 学校教职员、学生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因学术研究需要者。
(2) 公民营事业机构员工,因业务需要者。
(3) 人民团体或人民因办理救济、文化、传教、医疗、卫生等事务者。
(4) 依法设立登记有案之工矿、农林、运输业者之员工,其业务或工作系在山地经常管制区内者。
(5) 从事登山健行活者。
(6) 人民入山探访亲友或参加婚丧喜庆,经查证属实者。
(7) 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经查证属实者。
2 外国人申请入出山地经常管制区,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许可:
(1) 各国驻华使领馆或其他在华享有外交待遇机构之人员及其眷属。
(2) 政府聘雇之技术人员或邀请来台参观、访问之人员及其眷属。
(3) 入出传教之传教士。
(4) 巡回医疗及办理卫生工作之医师或医务人员。
(5) 办理慈善事业之人员。
(6) 因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之教师或人员。
(7)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有必要入山之人员。
(8) 前往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开放路线登山健行之人员。
(二)山地特定管制区:
中外人民合於申请进入山地经常管制区事由及从事观光旅游或其他正当娱乐活动者。
三、 检附文件:
(一)山地经常管制区:
1 本国人:
以前列第一款至四款由所属机关〔构〕、学校或团体出具载有入山人数、事由、前往地
区、停留期间之证明文件,集体申请者另附申请名册一式三份,连同国民身分证(未满十
四岁者得以户口名簿替代)或驾驶执照或回国华侨证照正本或影本;以前列第五款及第七款事
由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从事登山健行者另附计画书及路线图),连同国民身分证或驾驶
执照或回国华侨证照正本或影本。
2 外国人:
填具外国人入山申请书连同护照或外侨居留证或我国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发给之身分证
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及主管机关出具合於入山之证明文件(随同本国人以同一事由入山者
,比照国人申请入山许可证)。
(二)山地特定管制区:
凭身分证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集体申请者另附申请名册一式三份。
四、 受理申请单位:
(一) 山地经常管制区:
内政部警政署或辖有山地管制区之县警察局、分局、分驻(派 出)所或国家公
园警察队、小队。
(二) 山地特定管制区:
内政部警政署或辖有山地管制区之县警察局、分局、分驻(派出)所、入出检查
所或国家公园警察队、小队或经警政署指定 之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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