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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录]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修正草案
发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ue Jun 5 21:46:5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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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ce (薰衣草之恋), 信区: tkclub_13
标 题: [新闻]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发信站: 淡江统计光明顶 (Thu May 31 22:47:40 2001), 转信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高山向导员授证业务,自本会成立後,由内政部移由本会主政,本会於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五日发布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以为办理授证业务之依据。目前持有高
山向导员证之高山向导员约计五千五百人,对提供国人参与高山活动安全之保障
、有效减低山难意外事件之发生,发挥相当功能。
查现行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系以单一级别授证(即高山向导员证),仅提供民众
组队攀登山地管制区三千公尺以上高山活动之需要,至於其他区域之活动领域,
则非授证之效力所及;又授证之条件仅以曾经具有之登山经历认定,未就其是否
具担任向导之专业能力予以实质检定,无法落实藉由授证方式提昇高山向导员专
业素质之目的。
为落实体育专业人员证照制度,藉以推广安全登山观念,预防登山意外事件,减
少意外伤亡之发生,提昇国人登山活动品质,经委托登山专业团体蒐集国外相关
资讯,依我国登山环境及专业服务所需,规划适合我国登山活动需求之登山向导
员授证制度,并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拟具「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修正
草案一种,其修正要点如次:
一、因应登山活动多元化之需求及本办法规范内容之扩充,将现行法规名称「高
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修正为「登山向导员授证办法」。
二、明定登山向导员区分为「健行向导、攀登向导、山岳向导」三级,并就各级
登山向导员应具之专业能力、任务范围,报名资格条件等予以规范。(修正草案
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修订申领证照之消极资格为犯有妨害性自主罪、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之
一者,始予排除之规定。(修正草案第六条)
四、明定各级登山向导员检定科目及检定方式。(修正草案第七条)
五、明定参与检定工作相关人员之资格。(修正草案第八条)
六、明定本会委托办理本办法所定授证业务相关事项及评选程序。(修正草案第
九条、第十条)
七、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明定登山向导员授证所需检定费、证照
费费额、检定费费额之计算范围及各类费用解缴国库之程序。(修正草案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
八、明定受委托单位每年办理检定之次数及公告程序。(修正办法第十三条)
九、明定证照之效期及持证期间须参加进修时数。(修正办法第十五条)
十、明定登山向导员证照废止及撤销之规定。(修正办法第十八条)
十一、明定原已核发高山向导员证之效力及持证者参加检定之资格。(修正办法
第十九条)。
十二、明定曾参加国外专业登山训练机构所办训练课程结训取得及格证书者,得
抵免相关科目之检定。(修正办法第二十条)
详细内容,请洽:
http://163.29.141.191/spo/topics/向导员授证草案公听会.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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