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neeww (卖女孩的小火柴)
标题[转录][转载] 诉请废止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
时间Mon Dec 17 01:36:0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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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 诉请废止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
时间: Mon Dec 17 01:34: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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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转载] 诉请废止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
发信站: 中山计中美丽之岛 (Sat Dec 15 00:36:2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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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东海蕃薯)已采取法律行动如下 并授权各山友、向导及夥伴得重制或修改
并公开讨论 维持登山正义亦请大家支持 谢谢
诉愿(书状)书
一、 原行政处分机关: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二、 诉愿(书状)请求事项:请求废止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命令:高山向导员授
证办法。
三、 诉愿(书状)之事实及理由:
事实
缘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会)於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施行
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并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公告该办法修正草案
并明定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该办法已逾越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
三条、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之比例原则、考试相关法规及国民体育法之立法旨意
及机关职权法律明确授权之权限,并逾越授权权限规范非隶属(接受体委会委托)管
辖之人民(含已领有向导证之高山向导员约五千五百位及未来申请之人民),有违
法律之保留原则及行政法原则及伦理,并造成人民及现行隶属各人团、社团成员举
办山野活动之限制及现行向导员增加资格限制之法律上损害,且新办法拟另向人民
收取检定费用亦无母法(国民体育法)之法源充分及明确授权依据,(高山向导员)
人民亦非母法所定义之体育专业人员,明显有违法律保留原则之事实,扩张行政机
关行政命令与权限,造成人民及现有隶属各单位高山向导员金钱及高山迁徙自由之
权利限制及规范限制增加之损害,依诉愿法及监察法之规定,特向 大院提起诉愿
(书状)。
理由
(一)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该办法非为上述限制人民之必要,且人民非体育专业人员,该授权母法国民体育法
并无授权该办法得以限制人民之权力,单以强制限制资格或检定之行政命令,克以
人民相当义务限制与阻碍,且授权母法国民体育法非为上述宪法理由之授权,已造
成人民高山行动自由及申请向导证之限制,明显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民权利之保
障,及法律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且该办法之规范对象为各登山团体、单位所属
的社员及人民,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应以法律定之,体委会单
以行政命令(授证办法或检定办法)方式规范人民之权利,并已造成规范人民之行政
效果(而非体育专业人员),显已造成行政权之违法过度扩张。
(二)
国民体育法之立法旨意,第一条即明定,国民体育之实施,以锻链国民健全体格,
培养国民道德,发扬民族精神及充实国民生活为宗旨。立法之目的系为充实国民生
活为宗旨,而非以管理山林、野外或高山登山安全为立法之目的与授权,该办法却
强制课以人民必须成为体育专业人员之义务,明显有违国民体育法之立法旨意。另
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一条:(体育专业人员之培养)规定,母法或子法名词定义中并
未列明高山向导员为本法所称国家体育专业人员,且体委会亦无编列预算培养国家
高山向导员(现行向导员五千五百人等)为体育专业人员,登山运动亦非国际奥委
会之比赛项目,显见我国法律实务上之高山向导员亦非母法所称之体育专业人员,
综观母法国民体育法法律条文,并无明确规范及定义:高山向导员即是体育专业人
员,取得高山向导员之人民必须接受国家之管制及规范。登山活动多为我国人休闲
运动为主,除母法并无明确授权该机关或办法得以限制、检定及收费等方式限制人
民取得高山向导员证并纳入委托该机关管理外,该办法之行政命令已造成对人民之
限制并逾越母法之法律明确授权原则,违反国民体育法第一条之立法旨意及法律明
确授权事项,并对现行向导员造成增加规范与限制之损害,明显违法。
(三)
自古今中外以来,登山向导员之职责系为维护各所属团体成员山野活动之安全,暨
非行政机关公权力之行使人,且各向导员亦非接受体委会委托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
,也非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受考铨之资格):…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
资格之规范对象。倘体委会认定各向导员为上述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体育专业人
员,应依考试法之规定移请考试院制定如高山向导员法或体育专业人员法之法令规
范,不应以行政命令之方式,限制人民之权利与义务。此外体委会组织法规中亦无
明定规范高山向导员之权责,更非各机关、社团所属登山团体之主管机关,亦不得
以职权命令之方式,扩张行政解释与职权命令规范及限制非主管之团体与人民。
(四)
我国现行高山向导员约五千五百人以上,暨非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规范对象,亦非
接受体委会之行政委托必须强制成为体育专业人员,或依法令执行行政机关之委托
范围业务之人员,及非体委会之广义衍生机关执行人员代表国家参赛之国手,自不
应单以行政命令方式,违反法律保留、比例及行政法原则,规范并限制人民向导证
之取得,已明显逾越该机关之法律授权权限。另该办法修正草案拟单以资格检定之
限制方式,限制人民取得向导证,亦已违反考试法及证照制度之精神与目的;且该
机关拟修正办法向人民收取上千元至上万元之检定规费亦应须有国民体育法明确之
高山向导员规费法律授权依据,母法国民体育法法条中并未见明确授权-请领高山
向导员证规费办法及费率计算方式,该办法草案却单以行政命令方式,又无母法国
民体育法明定授权-高山向导员证收取规费及费率计算方式办法,非法向人民收取
规费,已有不当得利之预见,委托民间团体办理亦然。建请 大院深入了解以阻却
违法与防止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之方式逾越法令之授权侵犯人权。
四、揆诸上述理由、立法旨意及法令之授权,依照法律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行
政机关依法委托民间事项之法律授权、证照制度、法源依据等证明。该办法规范对
象非体委会或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表国家参赛之人员,而为规范一般人民之权利与义
务,已严重侵犯人权及各单位所属向导员之权利,明显及严重逾越行政命令之权限
及国民体育法立法旨意。尚祈 大院以维护法令之正义与重视广大山林爱好者之权益
,故请求 大院废止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公告及拟修正之行政命令—高山向导员授证办
法,相关法令条文如附件。
综前所述,高山向导员授证办法已明显违法及不当,本人不服该项行政命令,依诉
愿法及监察法之规定,特向 大院提起诉愿(书状)。
诉愿(具状)人
姓名:林志纯
身分证字号:**********
高山向导员证编号:A035001
联络地址: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一段41号7搂
联络电话:02-23117722-2787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声请单位: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及监察院
副知:中华民国健行登山协会、中华民国山岳协会、台中县乡野情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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