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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撤销113学年度代理教师叙薪通知书 请台南市代理教师把握期限提出诉愿 诉愿书下载网址(114年7月修法後更新版) https://reurl.cc/jyVq3n ------------------------以下为诉愿决定书原文------------------------- 诉愿日期:2024/10/4 首案文号:11313693 处分机关:南安国小 决定结果:撤销另处 决定书文号:府法济字第1140391950号 公开诉愿文: 台南市政府诉愿决定书 诉愿人:○○○ 住:○○○ 原处分机关:台南市安定区○○国民小学 诉愿人因代理教师职前年资提叙事件,不服原处分机关113年8月1日○○○小人字第 1130011322号叙薪通知书所为之处分,提起诉愿一案,本府决定如下: 主  文 原处分撤销,由原处分机关於2个月内另为处分。   事  实 缘诉愿人参加原处分机关 111 学年度一般长期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并获录取,经原处分机 关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之规定聘任为代理教师,并依台 南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7点规定,按诉愿人所具学 历,未采计职前年资,爰以原处分核定诉愿人之薪额为本薪245薪点。诉愿人不服,遂提 起本诉愿,案经原处分机关检卷答辩到府。   理  由 一、 诉愿人诉愿理由略以: (一)依据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处分机关未告知救济期间或告知错误未为更正,致 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迟误者,如自处分书送达後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於法定期间内所 为。」参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诉字第419号判决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29 号判决之见解,公立学校教师不服行政处分时救济管道可由申诉及诉愿择一进行,若原处 分教示条款仅告知申诉管道,未告知诉愿管道或告知不完整时,当事人於1年内提出诉愿 仍视为於法定期限所为。本案原处分教示条款记载:「当事人对所叙薪级如有疑义,应於 接到叙薪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叙明事实及理由并检附有关证件,由本校於收件之日起30 日内依程序重行叙定,或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应於收到本叙薪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 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或依有关规定请求救济。」关於诉愿部分未明确告知诉愿 期限及诉愿管辖机关,有教示条款不完整之情形,应类推适用上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 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诉愿人於1年内提出诉愿仍视为合法。 (二)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7号判决主文第2项宣告本案适用之聘任办法第18条违反宪 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关系。同判决主文第3 项,宣告系争函违反宪 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於同判决主文第4项给予相关机关1年之修法缓冲期,聘任办法第18 条(含依据该条授权订定之「台南市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 规定第7点」)及教育部相关函释至迟於114年8月9日失其效力。 (三)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违宪定期失效,於宪法法庭宣判後至法规范失效前做成之行政处 分於诉愿阶段如何救济,诉愿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宪法诉讼法第64条:「(第1项)判决宣 告法规范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届至前,审理原因案件之法院应依判决宣告法规范违宪之意 旨为裁判,不受该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决主文另有谕知者,依其谕知。(第2项)前 项法规范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审理其他案件时,准用第54条规定。」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99号判决,亦表示宪法法庭宣告违宪但尚未失效之法规范,不得作为诉愿 决定适法有据之基础,应可认为最高行政法院之见解同意诉愿阶段得类推适用宪法诉讼法 第54条或第64条,做为撤销原处分之依据。 (四)另查目前有采计代理教师职前年资提叙之部分县市(如台北市、金门县、新竹县、台 中市市立高中、桃园市市立高中、国教署所属学校),职前年资采计方式均类推适用教师 待遇条例第9条及教师职前年资采计提叙办法之规定,其余县市仍在进行救济程序之个案 若依宪法诉讼法第64条采不停止诉讼或停止诉愿程序方式审理时亦可比照类推适用教师待 遇条例第9条及教师职前年资采计提叙办法,并无修法前「无采计年资提叙之法律依据」 之情形。因此114年8月9 日修法期限届满前本案并无停止诉愿程序之必要,诉愿管辖机关 撤销原处分时,得命原处分机关类推适用教师待遇条例第9条及教师职前年资采计提叙办 法,做成诉愿人请求做成之行政处分等语。 二、原处分机关答辩意旨略以: (一)诉愿人以教育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8条授权订定之「 台南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7点第2项经宪法法庭判决违宪为理由 ,请求撤销原处分并做成准予采计4年职前年资提叙至310薪点之行政处分。宪法法庭宣告 法规范违宪定期失效,於宪法法庭宣判後至法规范失效前做成之行政处分於诉愿阶段如何 救济,诉愿法并无明文规定。宪法诉讼法第54条及第64条仅规范此类违宪定期失效案件於 行政诉讼阶段之处理方式,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违宪但尚未失效之情况下,无法扩张解释 为诉愿管辖机关有权依宪法诉讼法第54条及第64条处理,後续中小学叙薪案作业将配合教 育部修正相关法律规定後,依限另行办理叙薪事宜等语。 三、法令依据: (一)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处分机关未告知救济期间或 告知错误未为更正,致 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迟误者,如自处分书送达後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於法定期间内所 为。」 (二)教师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资格、聘任、终 止聘约、停止聘约之执行与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 管机关定之。」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称聘任办法) 1.第1条规定:「本办法依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7条第2项规定订定之。」 2.第18条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四)台南市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下称聘任补充规定) 1.第1点规定:「本补充规定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8条规 定订定之」 2.第3点规定:「连续代课、代理期间在3个月以上并经公开甄选者,为长期代课、代理教 师;未达3个月者为短期代课、代理教师。」 3.第7点规定:「(第1项)代理教师就所具学历、资格条件依下列标准叙薪:…(二)具大 学校院或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校院研究所硕士学位者,叙245薪点。…(第2项) 曾任教 职後再任代理教师者不采认原核定有案之薪级,依前项规定叙薪。(第3项)代理教师未具 所代理类(科)别合格教师资格者,其学术研究费按八成支给。具有职前年资或经进修取 得新学历者,不得比照编制内合格专任教师提(改)叙薪级。」 (五)宪法诉讼法 1.第38条第1项规定:「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 义务。」 2.第54条第1项规定:「判决宣告法律位阶法规范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谕知外,於期 限届至前,各法院审理案件,仍应适用该法规范。但各法院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 均衡维护,於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声请,裁定停止审理程序,俟该法规范修正後, 依新法续行审理。」 3.第64条规定:「(第1项)判决宣告法规范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届至前,审理原因案件之 法院应依判决宣告法规范违宪之意旨为裁判,不受该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决主文另 有谕知者,依其谕知。(第2项) 前项法规范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审理其他案件时, 准用第54条规定。」 (六)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主文:「…二、教育部修正、发布附表一编号二之规 定(注:即聘任办法第 18 条规定)、附表二编号二至四之函(注:即教育部105年1月26 日台教人(二)字第l050009778号函、l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l050044815 号函及l05 年l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 l050121014号函),就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具合格教师资格代理教 师之职前年资提叙事项,授权地方政府订定补充规定;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 别修正、订定附表一编号三、四之规定,就该职前年资提叙事项,订定补充规定,於此范 围内,上开规定及函释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三、教育部发布附表二编号 二至四之函,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别修正、订定附表一编号三、四之规定 ,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於叙薪时,(得)不采计具合格教师资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於 此范围内,上开函释及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之平等原则。四、主文第2项及第3项所涉 之规定及函释违宪部分,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於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 (七)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理由:「…四、中小学合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提叙 事项具全国一致性,应由中央立法统一规定…综上,教育部就合格代理教师职前年资采计 事项,未基於系争规定一之授权,自行订定具体规范,而透过发布系争规定二,并以系争 函二至四释明,就中小学合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提叙事项,授权地方政府订定补充规定 ,致使新北市政府发布系争规定三及四,就中小学合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提叙事项,订 定补充规定,形同默许地方行政机关因地制宜,就合格代理教师职前年资采计与否有另行 立法之权,於此范围内,上开规定及函释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教育制度相 关事项,应由中央立法之意旨,亦即违反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配原则。五、系争函二至四 及系争规定三、四,(得)不采计合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之平等 原则…综上,系争函二至四及系争规定三、四,就合格代理教师与中小学专任教师之职前 年资提叙事项,(得)采取不同之处理方式,难以认定其所欲追求公益目的之重要性,於 此对合格代理教师所形成之差别待遇,其手段与所欲达成之公益目的间,亦难认有实质关 联。是上开函释及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之保障。…」 (八)诉愿法 1.第14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第1项)诉愿之提起,应自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 日起30日内为之。(第3项)诉愿之提起,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 日期为准。」 2.第81条规定:「(第1项)诉愿有理由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以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之全部 或一部,并得视事件之情节,迳为变更之决定或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另为处分。但於诉愿 人表示不服之范围内,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变更或处分。(第2项)前项诉愿决定撤销原行政 处分,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另为处分时,应指定相当期间命其为之。」 四、职是,按事件之性质,依相关法律规定,表明其後续救济方法,其救济方法如有法定 期间限制者,应具体叙明其救济期间,始谓已尽告知义务,倘未具体叙明,等同未告知救 济期间,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立法意旨参照。基此,本件诉愿人主张原处分有教示条 款不完整之情形,故应延长救济期间至1年一节,衡诸原处分之救济教示条款系记载:「 当事人对所叙薪级如有疑义,应於接到叙薪通知单之次日起30日内叙明事实及理由,并检 附有关证件,由本校於收件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重新叙定,或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应於 接到本叙薪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或依有关规定请求 救济。」查该救济教示条款之前段系载明受处分人得申请重新叙定及提起教师申诉,後段 文字则仅载明得依有关规定请求救济,尚难认已具体明确记载提起诉愿之法定不变期间。 参酌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之立法意旨,应认原处分对於诉愿人得提起诉愿之救济 期间,并未恪尽教示义务,尚不足使诉愿人确实知晓提起诉愿之30日法定期间,则救济期 间自应延长为1年,始足适切保障诉愿人於行政救济上之程序权。故原处分既於113年8月1 日经诉愿人签收在案,而诉愿人於 113 年10月4日(本府收文日)提起本件诉愿,未逾1年 ,其提起诉愿之程序尚属合法,本府应予受理,合先叙明。 五、卷查,诉愿人系本市111学年度长期代理教师甄选录取人员,遴聘担任原处分机关代 理教师,於112学年度及113学年度应校务需求,再聘诉愿人担任原处分机关悬缺代理教师 ,代理期间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因诉愿人毕业於○○○研究所硕士班, 具有合格国民小学教师资格,故原处分机关依聘任补充规定第7点规定,按诉愿人所具学 历资格,未采计其职前年资提叙薪级,核叙薪级245薪点,固非无据。 六、惟: (一)按宪法诉讼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 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其立法理由载有:「(一)依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意旨,并参 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裁判拘束力之规定,明定宪法法庭判决之效力,非仅及於声 请案件之当事人,而有对世效力。(二)所称各机关,包括中央各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之立 法及行政机关。(三)所称『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例如各法院应依宪法法庭判决之 意旨为裁判、法令主管机关应修正相关法令及行政机关应据以执行等均是…」依此,宪法 法庭判决之效力,非仅及於声请案件之当事人,而具对世效力,行政机关应依宪法法庭判 决之意旨为行政处分。 (二)经查,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主文,固系宣告聘任办法第18条、教育部105 年1月26日、l05年4月1日、l05年l1月3日函及新北市政府就代理教师职前年资提叙事项所 订定补充规定,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配原则及宪法第7条平等 原则,并应自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於届满1年时(即114年8月9日),失其效力。查聘任 办法第18条既经宣告违宪,则本府教育局依聘任办法第18条授权所订定之聘任补充规定第 7点规定,规定代理教师具有职前年资者,不得比照编制内合格专任教师提(改)叙薪级 ,於此范围内,非无违前开宪法判决之意旨。是以,诉愿人为原处分机关113学年度所聘 任之代理教师,原处分机关依聘任补充规定第7点规定,按诉愿人所具学历资格,未采计 其职前年资提叙薪级,以原处分核叙薪级245薪点,尚难认适法有据。从而,本案原处分 既有可议之处,自无由维持,爰依诉愿法第 80 条第1项前段规定,由原处分机关将原处 分予以撤销,并於2个月内另为处分,并予指明。 七、据上论结,本件诉愿为有理由,爰依诉愿法第81条第1项前段及第2项规定,决定如主 文。 诉愿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璿圆 委员 李孟哲 委员 廖钦福 委员 陈琪苗 委员 辜仲明 委员 苏烱峯 委员 黄雅萍 委员 王韵茹 委员 张永明 中 华 民 国 114 年 3 月 7 日 如不服本决定,得於收受本决定书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 (地址:高雄市楠梓区兴楠路180号)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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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vinjang: 今年台南到底会不会依法叙薪啊? 07/03 09:48
2F:推 fifi12042008: 这是113这年不给,但114年会给的意思吗? 07/03 11:21
3F:→ fifi12042008: 不知其他县市113代理有没有顺利叙薪? 07/03 11:22
台南市没有主动追溯至113学年度 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诉愿才有机会追溯113学年度适用
4F:推 cerdaya: 看起来是113年重新再议? 07/03 13:11
5F:推 melluu: 不要说113年了今年还是很多县市装死 根本没有代理叙薪 07/03 13:41
6F:推 ivysweety: 竹市有追溯到去年8/1,且6/30已经入帐罗! 07/03 13:52
7F:推 boston210: 果然是最重视教育的台南! 07/03 21:21
※ 编辑: nari900916 (114.44.29.70 台湾), 07/04/2025 00:23:12
8F:推 csw066: https://reurl.cc/vLnvlo 07/05 09:19
9F:推 csw066: 看来是有要改,但是把全面性的政策当作自己的德政? 07/0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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