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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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公布资产重估物价倍数表
时间Tue Feb 3 18:11:5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2)日公布92年的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凡是企业在67年度以前购入的资产
,即可申请重估并增列资产购置费用。以67年度取得的资产为例,营利事业可按物价倍数
的1.3855倍,重估资产价值,以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效果,特别是厂房、设备等资
产较多的制造业者,是一项减税利多。
根据财政部昨天公布的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财政部举例假设,资产扣除折旧後的价值
如为100万元,办理重估後提高为138.55万元,多出的38.55万元就可以列为费用,按照资
产剩余的折旧年限,按年摊提费用,即可达到逐年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由於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编列只到50年度,财政部特别规定,凡是企业在49年以前取得
的资产(如厂房等),曾以50年元月1日为基准日,办理重估价後迄今未再办理重估者,
如果要在今年再办重估,其重估时适用的物价倍数一律为3.0707。以1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为例,其重估後的价值为307.07万元,企业约可增列约200万元重估增值费用。
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主要是考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递耗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会受到
物价上涨的影响,购置成本所受物价因素若无法扣除,将增加厂商的负担,因此规定凡是
当物价上涨达25%时,得实施资产重估价,提高资产的购置成本,相对降低税捐的负担。
根据财政部昨天所公布的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企业在67年度以前(包括67年度)设立
并取得的资产,不论过去是否曾经办理资产重估,都可以依法申请办理资产重估。
但财政部也规定,营利事业在68年度以後新成立,或曾经以68年度到91年度的物价指数为
依据,办理资产重估价者,因为期间的物价上涨幅度未达25%,依法不得申请办理资产重
估。
申请办理资产重估的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後第二个月的一个月时间内,检具资产重估
价申请书,载明企业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管辖税捐机
关申请办理。
符合重估条件者,应在接到管辖税捐机关核准函之後起60天内,填具资产重估价申报书、
重估资产总表及其明细表、重估前後比较资产负债表,向管辖税捐机关办理重估申报。
【2004/02/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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