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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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专栏》移转订价规范评析(上)
时间Wed Feb 4 21:25:42 2004
■ 陈嘉宜(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所得税法第43条之1规范,营利事业与其他与其具有从属关系或直接间接为另一事业所有
或控制的国内、外营利事业(下称关系企业)间,如以不合营业常规安排 ,透过收益、
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来规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者,税捐稽徵机关基於正确计算该事业
所得额目的,得报经财政部核准,按营业常规予以调整。
然而,由於财政部并未就该所得税法规定另行制订施行细则,也未发布任何函令加以规范
,致使稽徵机关於实务上极少援引其作为课税依据。
近年来,由於世界各国竞相导入国际移转订价法规,并对相关佐证文件准备订定完整的规
范,移转订价已成为各国稽徵机关用以增加税源的一大利器。
此一发展趋势已造成跨国企业倾向将利润留置於国际移转订价法规较为严格的国家以降低
在当地遭受稽查及补税风险,加以跨国企业利用关系企业间交易移转订价的操纵来规避所
得税负与日俱增,均导致我国税制及税收不利影响。
为了落实关系企业间交易移转订价的稽查以反制此一不利发展趋势,财政部於今年1月2日
修正发布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中增列第114条之1,针对关系企业间交易移转订价调
整方法、关系企业间交易预先订价协议的核定及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等,订定了较为明确
的规范,本文谨就该条文规范内容加以介绍。
为使徵纳双方於订定及审核关系企业间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时有所遵循,财政部参照经济合
作暨发展组织(OECD)移转订价指导方针及美国内地税法有关非常规交易价格调整方法规范
,订定税捐机关於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规定,计算调整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额时,得就下
列各方法依序适用之:
(一) 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按非关系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未受控制交易价格,推
算常规交易价格。
(二) 再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非关系企业的售价,减除合理费用及利润後之金额,推
算常规交易价格。
(三) 成本加价法:按来自非关系企业的购入成本或自行制造实际成本,加计合理费用
及利润後的金额,推算常规交易价格。
(四) 其他经财政部规定的方法。
以上订价方法均属传统的交易基础订价方法,然因企业的交易型态日趋复杂且产品种类繁
多,该等订价方法的应用实属有限。
至於目前国际上应用日益频繁的利润基础订价方法,如利润分割法及交易净利润法等,是
否涵盖於所称「其他经财政部规定之方法」的范围内,并不明确,犹待财政部进一步加以
明释。
【2004/02/0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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