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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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收购公开发行股票 短报交易税重罚
时间Wed Mar 3 11:24:0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收购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必须诚实报缴证券交易税,财政部赋税署稽核组最近挑选买卖公开
发行公司股票案件查税,一纳税人被补税达5,000万元。稽核组仍继续追查类似 案件,将
逐一移送稽徵机关补税。
财政部赋税署稽核单位最近查获有价证券持有人,直接出让公开发行公司股票时,股票受
让人没有依法按实际成交价格,填报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导致涉嫌短报证券交易税。
赋税署指出,依据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规定, 证券交易税向出卖有价证券人,按每次交
易成交价格依规定税率课徵之。同法第4条则规定,有价证券如系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
让人,证券交易税代徵人为受让证券人。
赋税署稽核单位查获的漏税案例,稽核人员发现有人大量收购某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在这
段期间内,协议交易总价及成交股数後,并确实如约交付股款。不过,受让证券者在申报
证券交易税时,却随意填报每股成交金额,造成申报价远低於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形,以致
短报巨额证券交易税。
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9条规定,代徵人代徵税额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责令其赔缴税款
,并由稽徵机关先行发单补徵外,还要另处应代徵未代徵的应纳税额十倍以上、30倍以下
的罚锾。
在稽核组所查获的案件中,受让人漏报证交税总额约450万元,经税捐机关再处以十倍的
罚锾後,总计连补带罚的证交税款高达5,000万元。
赋税署特别提醒证券交易税代徵人,稽核组正在选查这类案件,若有此类股票交易行为者
,应依每股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代徵证券交易税,以免短报受罚。
【2004/03/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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