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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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本公积增资後减资 属变相分配盈余
时间Wed Mar 17 18:23:31 2004
■ 记者魏锡铃/台中报导
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说,公司将出售固定资产的盈余转增资後不久,如再减资,并将减资的
现金发还给股东,属变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盈余,应核课所得税。
中区国税局查获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给股东後,在第二年再办理现金减资,因各
股东领回的现金,未依规定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缴税,而对各股东补课所得税、并按所漏税
额处二倍以下罚锾。
中区局表示,这家公司是利用84年度出售土地增益转列的资本公积,在85年底提拨6,500
万元办理增资,接着在86年4月决议减资2,500万元,并以即期支票发还股东。
中区局认为这家公司是以办理增、减资方式,变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盈余,而按股
东持股与资本公积配股比例归课各股东的86年度营利所得。
中区局说,这家公司股东虽均主张减资是原始资本的减资、为原始投资额发还,并非按股
东持股比例减资,应无课徵所得税问题,并提起诉愿及诉讼。但理由被财政部、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先後驳回。
中区局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这家公司的作法,实质上属於股利的分派,自应依法
课税。
其次,股票表彰的股权应相同、不应有所差别,公司法第168条第一项规定减少资本依股
东持股比例减少,应指依各股东全部持股一律以一定比例减少,并非仅可选择减少原始股
本,而未及於增资股票。纵使股东会决议减资部分是原股东的出资资本,也违反前述规定
而无效力。
【2004/03/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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