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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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华侨抛弃继承在台财产 应二个月内申请
时间Wed Mar 17 18:24:3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我国国民死亡後,其继承人如果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籍的华侨,
或侨居国外者,欲申请抛弃继承时,仍应依我国民法第1174条第2项规定,自知悉得继承
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申请。
国税局指出,最近在受理我国国民死亡的遗产税申报案件时,发现部分继承人为未在我国
境内设籍的华侨,或侨居国外者,在抛弃继承时,代理人往往仅检具侨居地的我国使领馆
,或政府指定合法侨团签证的继承人抛弃继承声明,并委托办理的授权书。但依我国民法
规定,继承权的抛弃如未依法定方式为之,依民法第73条规定自属无效。
国税局提醒个人受托代办华侨或侨居国外继承人抛弃继承者,在取得声明抛弃继承并经签
证的国外授权书後,应掌握民法规定的时效,自知悉得继承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
为之,以善尽代理人责任。
【2004/03/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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