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营业人A发票对奖 触法
时间Tue Mar 23 12:30:42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统一发票成了营业人侵占他人财物的标的物之一。有些营业人或所雇用的员工,於顾客消
费时,未依规定将已开立的发票交付买受人,据为己有,意图对奖以冒领中奖奖金,或销
货不开立发票,却开立大量无交易事实的小额发票,增加中奖机会。这些行为都已构成违
法。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营利事业依规定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
,应就其未给与他人凭证,经查明认定总额,处5%罚锾。另刑法第335条侵占罪规定,意
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因此,国税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务或劳务时应诚实主动开立统一发票,并将开立发票当
场交付予买受人收执,以免触犯法律,同时消费者於购物消费时,亦应记得索取统一发票
。
【2004/03/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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