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申报扶养大陆亲属 可附来台旅行证
时间Fri Mar 26 21:06:0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纳税人曾经检附经验证的大陆亲属证明文件,若有大陆亲属来台探亲,为便
民起见,纳税人在下一年度申报大陆扶养亲属免税额时,只要检附入出境管理局核发给大
陆亲属的旅行证,不必再申请验证即可报税。
近年来海峡两岸民间交流频繁,有大陆地区亲属的民众,若曾经依规定检附「财团法人海
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申报扶养大陆亲属免税额并经稽徵机关查明属
实的案件,日後大陆亲属来台时,民众申报大陆亲属免税额的手续将简化。
财政部指出,民众曾经申报扶养的大陆地区亲属,若在综合所得税课税年度内来台湾地区
探亲,民众在次一年度办理该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为便民起见,可以免附「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检附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核发给大陆亲属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旅行证影本作为证明文件,即可列报扶养大陆亲属
免税额。
不过,财政部规定,大陆地区公安单位出具未经验证的大陆亲属仍属存活文件,纳税义务
人不得作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申报凭证。若大陆亲属无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的旅行证,为证
明该亲属仍存活,仍应逐年逐次检附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才可以认列免税额。
【2004/03/26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