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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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领股东会纪念品须课税?待行政法院判决
时间Mon Mar 29 21:01:2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股东获赠的纪念品应否课税,高等行政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对此,国税局说,以开发金控
公司因为董监事改选争夺,股东可以领取高额纪念品的问题为例,股东要不要课徵所得税
,要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而定。
开发金预定在4月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开发金股票的股东,不论股权多寡,都可以领取价
值上千元的咖啡机。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包括开发金股东领取的纪念品,税捐机关
原则上要课徵所得税,但行政救济机关的看法并不一致,要等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决定
未来类似案件应否课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指出,股东会发放纪念品给股东,国税局都将之视为股东个人的其他
所得,合并在综合所得中课税。不过,因为有纳税人主张不应课税,并提出行政救济,目
前,就国税局所知,高等行政法院在处理这类救济案件时,并没有一致的见解,国税局将
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决定未来的处理方式。
【2004/03/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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