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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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定认可项目除外 未实现费用不得认列
时间Mon Mar 29 21:09:42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某公司结算申报89年营所税时,除按薪资总额的4﹪提列员
工退休准备金140余万元,又因应公司将缩减制造部门的编制,预定资遣员工,而自行提
列巨额职工退休金1,600万元,并申报为当期费用。国税局认为不符税法规定,将之剔除
并补徵税款400万元。
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除存货跌价损失、职劳
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备抵呆帐、国外投资损失准备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
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其余未实现的费用及损失,均不予认列。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盈余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须并同帐载累积亏损计算,及有实际弥补
行为,否则将不得认列。国税局日前即发现某公司申报88年度未分配盈余,以会计师签证
所得额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亏损的1,000余万元,列报没有未分配盈余。後国税局审查该公
司86年度以前累积盈余达4,000万余元,扣除87年度亏损的3,000余万元後,至年底仍有累
积盈余1,000余万元,并非亏损,而否准其减除。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累计盈亏的计算,应将两税合一制度实施前86年的亏损、与实
施後87年度以後的盈亏分别计算,不过,行政法院判决理由则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
司弥补「亏损」,是指完成决算程序经股东会承认後的累积亏损、与公司年度进行中所发
生本期净损的合计。而所得税法中,也有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应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项的
规定,两者用语及亏损定义虽有不同,但关於「以往年度」的部分则无差异,并不仅限於
87年度以後亏损。
判决强调,营利事业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实际弥补其以往年度累积亏损的数额,亦包括累
积至86年底的累积盈亏,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亏损的弥补,必须向股东会提出亏损拨补
议案、及相关议决程序,有实际的弥补行为後,始得减除。
【2004/03/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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