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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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专栏》非常规交易查核方法
时间Tue Mar 30 12:58:51 2004
■ 巫 鑫
稽徵机关查核关系企业间交易,是否藉由不合营业常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必须
先找出可比较的「营业常规交易及其交易价格」。
我国财政部於民国93年1月,修正增订营所税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其中第1项规定,稽徵
机关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查核关系企业间交易时,得依下列方法依序适用,推算常规
交易价格:
1、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按非关系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未受控制交易价格,推算常
规交易价格。
2、再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非关系企业的售价,减除合理费用及利润後的金额,推算常
规交易价格。
3、成本加价法:按来自非关系企业的购入成本或自行制造的实际成本,加计合理费用及
利润後的金额,推算常规交易价格。
4、其他财政部规定的方法。
我国上开营所税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第1项规定,与中国大陆於1991年6月发布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我国称为关系企
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作价
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
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又称再销售价格法)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又称成本加成法)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相比较,几
乎是完全一样的。
而不论是我国「营所税查核准则」抑或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针对关系企业间非常规交易,所导入的「公平独立核算原则」,均是师法「OECD
移转订价指南」所订可行方法中的「传统交易基础订价法」。
至於「OECD移转订价指南」所订的另一系列可行方法:「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
法以及利润分割法等),在「传统交易基础订价法」所订的三种方法(可比较未受控价格
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均无法采用时,是否得以援用乙节,我国目前授权财政部
规范;而中国大陆则是直接规定:「在传统交易基础订价所订的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
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
(系列四)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3/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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