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薪资遭查扣 不属财产交易损失
时间Thu Apr 1 22:14:16 2004
■ 本报读者
林小姐问:
我先生为人担保,92年度薪资遭债权人查扣三分之一,约20万元,且债务人无力偿还,於
本年度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否列报财产交易损失?
南区国税局答覆: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1小目所称财产交易损失,依同法第9条规定,系指纳
税义务人并非为经常买进、卖出的营利活动而持有的各种财产,因买卖或交换而发生损失
。
林小姐的先生为人担保致薪资所得遭执行扣押造成损失,并非上揭规定所称财产交易损失
,无法列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财产交易损失扣除。
林小姐薪资所得仍应按未被执行前所领薪资总额全数列报为92年度薪资所得,并得依所得
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2小目规定,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7万5,000元。
(记者邱馨仪整理)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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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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