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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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技师公会自留款 须缴营业税
时间Mon Apr 5 18:44:21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技师公会不属於营业税法中农渔会、工商团体,扣除支付会员的费用後,所余的自留款项
仍视为销售劳务所得,并须依法课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即以此为由,驳回台湾省水
土保持技师公会所提起的上诉。
水土保持技师公会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即自民国86至87年间自行营业,销售劳务达50
0万余元,而未缴纳营业税。经国税局核定补税,并课以两倍罚锾。公会不服,申请复查
结果未经变更,而提起上诉。
公会向法院主张,其为公信单位,成立目的则在代理政府管理技师,并为社会公众处理技
术监定、或技师公信力不足的业务,其章程更明定,公会撤销或解散时,剩余财产应归属
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不得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强调其并非利益团体,亦无依法缴
纳营业税的必要。
公会也指出,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农会、渔会、工会、商业会等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收入
免徵营业税,至於各种技师公会是否属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团体,仍有斟酌空间。
技师公会在我国税法上的认定与免税范围本有疑义,後因林肯大郡案件後,台北县政府直
接委托四个技师公会办理相关监定作业,是否应课徵营业税再度引起关注。後财政部於88
年做出解释,才确定各公会自留款项部分,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徵营业税。
台北市国税局则指出,根据上述解释令,技师公会接受政府委托所做的各项监定、审理执
照业务,实际上仍由各技师会员办理,公会将收取的监定费转付会员、并扣缴所得税款後
,属公会代收转付款项,免列入销售额课徵营业税,但公会自留款项属於公会处理行政业
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性质,既为销售劳务收入,自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各公会除会费与年费收入不计入营业税范围,扣除转付给会
员的收入,该笔自留款项即为处理行政作业所收取的手续费,自应缴税。因此决定驳回水
土保持技师公会提起的上诉,除补税以外,因其未依规定办理登记,并应课处罚锾。
【2004/04/0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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