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综所税申报与房地产权益之兼顾
时间Sun May 30 11:30:49 2004
■ 庄孟翰
不动产市场在4月才有较明朗的捷报,而这个捷报比较重要的指标是在台北市靠近信义计
画区、基隆路与永吉路口的「Vision1台北世贸商旅」,这样的一个产品几乎把过去一、
二年在信义计画区的外围,甚至包括现在在卖的、捷运站共构的一些小套房打得七零八落
。
纳税是国民应尽的义务,而节税也是每位国民应有的权利,虽然今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日期即将结束,惟却仍有不少纳税义务人为那复杂的结算申报内容所困惑,其中尤以金额
较大又非年年都有这类所得的房地产相关税费最受关注,以下仅就今年度结算申报之主要
内容予以节录,以供参考。
一、租赁所得
所谓租赁所得系指下列收入,减去合理而必要的损耗和费用後的余额:
1. 财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2. 财产出典的典价经运用而产生的收入。
3. 因设定定期的永佃权和地上权而取得的各种收入。
4. 财产出租所收的押金或类似押金的款项,或财产出典而取得的典价,按照年息1.4%之
利率计算租赁收入。
但财产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确实证明各该款项的用途,并已将运用所产生的所得申报者,不
在此限。
至於合理而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财
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向金融机构借款购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均可逐项举证申
报;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今年度规定的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
收入仅得扣除该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不得扣除43%必要的损耗和费用。
二、财产交易所得
所谓财产交易所得包括:
1. 出价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以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费用後的余额。
2. 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以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继承时或受赠与时该项财产或权利的时价,和继承後或受赠与後
的一切改良费用後的余额。
但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税。出售拍卖或交换房屋所得归属年度,以所有权移转登
记完成日期的年度为准。
此外,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的金额,如检附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
法院拍卖拍定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经稽徵机关查核明确,惟因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
卖出房地的各别价格者,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的差价,按出售时的房屋评定现值
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
三、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之利息支出,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1. 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2. 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92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以户口名簿影本为证),
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3. 取具92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4. 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纳税义
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5. 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储
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後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四、房屋租金支出
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
得扣除。
五、重购自用住宅之扣抵税额
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
日起二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於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
移转登记的年度,自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自财产交易损失
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项规定於先购後售者亦适用之。
至於申请扣抵或退还年度,先售後购者,为重购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先购後售者,为
出售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
※附注:根据财政部公布的9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的
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为:
一、直辖市部分
1. 台北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19%计算。
2. 高雄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16%计算。
二、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县(市)部分
1. 市(即原省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13%计算。
2. 县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10%计算。
3. 乡镇:依房屋评定现值的8%计算。
(作者是淡江大学产经系教授)
【2004/05/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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