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两岸所得 须合并申报
时间Wed Jun 2 20:32:58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台北市马先生问:
家兄长期派驻在大陆工作数年,其家人居於国外,他仍持台湾护照,有二年多未曾返台,
所以在台户籍已被除。其台湾母公司每年都有寄来所得扣缴凭单,我都依法代其申报缴纳
税款。
今年初,稽徵所审核员来电告知,今年必须依「外国人」身分缴纳税款。不知依据何条款
?另被告之,如为常驻国外人员, 必须请公司出具证明。 需要吗?
日前向稽徵所查问是否应缴税 被告知在大陆工作视同在台湾工作,大陆不算是属於国外
有扣缴凭单就必须缴税!!
所以想问应如何申报,税率如何计算,对方也不清楚要依何报税,告知必须查一查,再告
知。後来我又去电问结果,稽徵所告知情形较复杂,请问,到底该如何申报才正确?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依两岸条例规定,国人如果在大陆有所得必须合并与在台所得一起办理所得税申报。同样
,若大陆人士在台湾地区有所得,亦要申报缴税。国人在大陆的所得,若在大陆亦已缴交
税款,已纳税捐可以做为在台申报应纳税款的扣抵额。
依此,纳税人的兄长虽然长期派驻大陆,在台亦无户籍,但因台湾母公司已开立扣缴凭单
,即仍需向我国政府申报所得税,不因纳税人的兄长长年在大陆而有不同。
在申报所得税时,长驻大陆的台湾人民,亦比照在台人民的所得税申报方式。即包括在台
所得与大陆所得都要合并报税。但在大陆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在计算出在台应纳所得税
後,予以扣抵,以避免因两岸分治的关系,产生重复课税的现象。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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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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