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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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大陆缴纳税款 可以在台抵扣
时间Fri Jun 11 19:15:52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一、台北市读者问:
到大陆工作,算是在国外吗?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众有大陆地区所得必须与台湾所得合并办理所
得税申报,但已在大陆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报税与在台应纳税额互抵。
二、台北读者问:
我已具备列举扣除房租的标准,但缺乏房租切结书。请问这个切结书应该在哪里可以取得
?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租赁切结书并无固定格式,纳税人只要述明理由与承租房屋的相关事项,并切结所言属实
即可。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6/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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