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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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实务》快递货物之通关
时间Mon Sep 13 09:15:09 2004
■ 叶维惇
「快递货物」成为独立一类货物递送模式,在美国已有近百年历史。惟国际间直到1993年
始有各国海关及快递业代表组成「快递货物谘询小组」经集会研讨制定「快递货物通关指
南」,虽非为正式的协定或公约,但因快递货物如雨後春笋般的发展,所以该「指南」备
受各国重视。
我国「快递货物通关办法」於84年间公布,短短数年间历经变革,先後成立「航空货物转
运中心」(如优比速、联邦公司)、「快递货物专区」(如华储公司、荣储公司),实施
24小时办公、「简易申报通关作业」及关税法第27条增订「快递货物得於特定场所办理通
关」。因变革积极,实施成效良好,曾多次受邀在WTO及APEC会议上做专题报告,普获会
员体之称赞,东南亚多国亦曾派员前来做实地观摩。
一、快递货物运送业:
(一)快递业者:经营承揽及递送航空货物快递业务之营利事业。
(二)整合型航空货运业者:经营承揽、运输、仓储、报关及递送航空货物快递业务并加
以严密控管整合之营利事业。
(三)快递专差:1.系受雇於快递业者,并以搭乘飞机方式为其携带快递货物之人。2.保
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园区产品,符合快递货物条件者,得委托快递专差携带出口。
二、快递业者及整合型航空货运业者的登记、理货:
(一)应向海关办理登记。
(二)制度健全,以电脑处理帐册、办理通关者,海关得准不拆包理货、分类。
(三)受托运人之委托,作户对户之运送,得以货物持有人名义办理报关,进口货物并缴
纳税费。
三、快递货物:指非属管制品、违禁品、侵害智慧财产权物品、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
制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货物。
(二) 由快递专差携带者:每件(袋)毛重32公斤以下之货物;每次携带之数量不得逾6
0件(袋),合计金额不得逾美金两万元。
快递货物区分为七类,其使用报单代号及名称分别为:Z1「进口快递文件」。Z2「进口低
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在3,000元以下)」。Z3「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
在3,000元至5万元)」。Z4「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5万元)」。Z6「出口快
递文件」。Z7「出口低价快递货物(新台币5万元以下)」。Z8「出口高价快递货物(超
过新台币5万元)」。
四、简易申报
(一)、Z1、Z2、Z3、Z6及Z7属免缴验签审、检疫、检验文件且非属财政部公告实施防卫
措施或无其他特别规定者,得以「进(出)口快递货物简易申报单」申报。Z4及Z8应依一
般进出口货物通关方式办理。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9/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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