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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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免税小店户 补税可扣减
时间Wed Dec 15 14:46:00 2004
免税小店户 补税可扣减 营业额逾6万元 可依进项税额10%扣减其补徵营业税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营业额每月未达6万元的免课徵营业税小店户,若被税捐机关查获营业额超过
6万元,财政部规定,税捐机关在补税时,也应准许小店户得依进项税额的10%
,申报扣减其补徵的营业税。
财政部昨(1)日发布行政命令指出,采取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如原
查定销售额未达起徵点(每月营业额应达6万元),事後却经稽徵机关依查得
资料核计应课税者,营业人可以在稽徵机关规定期限内,提出原查定销售额当
期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劳务相关进项税额凭证,按其进项税额10%,申报
扣减补徵税额。
查定课税的营业人,通常都是由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发单课徵,营业人原本不
必负担申报义务。但因财政部为鼓励查定课税营业人,在购货时取得进项税额
凭证,以强化营业税勾稽作用,因此在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查定课税的营业
人,得就其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申报扣
减查定税额。不过,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并不适用这项规定。
同时,这类营业人原查定销售额未达起徵点,如在日後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
,核计其销售额事实上大於原查定销售额,因而发生有应补徵税额时,营业人
在进货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凭证,可否在补税时申报扣减补徵税额,现行税法中
没有规定。
财政部基於租税公平考量,认为这类营业人原本没有申报义务,不必在税法规
定期间内申报其进项税额凭证,所以日後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计销售额大
於原查定销售额,而有应补徵税额时,营业人如果能提出原查定销售额当期购
买营业上使用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凭证,税捐机关即应准许营业人,
可以在稽徵机关规定期限内,提出进项税额申报扣减补徵税额。
财政部强调,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查定税额的扣减,应以当期各月
分进项凭证为限。因此,营业人如果是在稽徵机关规定期限内提出进项税额凭
证,也要以营业人补税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凭证,才可以申报扣减补税额。
【2004-12-02/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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