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如何申报扶养我哥哥的小孩....
时间Wed Apr 27 14:57:01 2005
※ 引述《bleph (loving wen )》之铭言:
: 有看过置底文,
: 目前想要申报扶养亲属,而对象是我哥哥的小孩
: 想请问:置底文所谓:不必同一户籍,但须同住一家...这个条件
: 国税局怎麽知道我们有没有住在一起呢 ?
: 国税局会来查吗?
: 还是要写切结书?
: 还是要请村里长出具证明呢?
: 如果被发现没有住在一起
: 会有什麽惩罚吗 ?
请参考释字 415号解释,「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为要件」,重点在於
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居住是否同处只是参考,如北上求学租屋在外,并不影响是同一
家人;如果只是为了工作借住亲戚家里,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也不会是同一家。
叔侄关系,除非符合民法1114条第 4款家长家属间,才互负扶养义务。(不包括家属间)
是否为家长家属?依客观事实判断,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可能会参考户籍是否
同一处、侄之父母有无扶养能力、家长是其父母或叔叔?‧‧等等,当然也可以请里
长提出切结书,让行政机关去综合判断。(不过,当然依社会通念,里长证明通常是做
人情的,不容易被采)
若认不符扶养免税额要件,会被剔除补徵所得税。
解释字号: 释 字第 415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85 年 11 月 08 日
解 释 文:
所得税法有关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之规定,其目的在以税捐之
优惠使纳税义务人对特定亲属或家属尽其法定扶养义务。同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
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得於申报所得税时
按受扶养之人数减除免税额,固须以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人同居一家为要
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为要件,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
人是否为家长家属,应取决於其有无共同生活之客观事实,而不应以是否
登记同一户籍为唯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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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53.47
1F:→ kai761:补充:若非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申报扶养,国税局会要求证明 12/30 09:35
2F:→ kai761:前顺位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例如:申报扶养兄的儿子,要 12/30 09:35
3F:→ kai761:证明兄无扶养能力 12/30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