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ulu (可爱仙人掌)
看板tax
标题[闲聊] 机会中奖的转寄文真相
时间Wed May 25 05:08:38 2005
最近收到一封转寄信,内容是关於机会中奖的省税撇步,原文附於文末
那在这里就来聊一下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类好了
第八类是指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转寄文是说彩券中奖可因第八类之二,减除成本,但实际上按照财政部的解释,彩券
是要归入第八类之三,因为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如统一发票、"公益彩券"中奖奖金
是要依八十八条规定来办理分离课税。因此是不能减除成本的。
再来谈第八类之一好了,所谓的竞技应该比较没问题,比较常见的是徵文比赛或是有奖猜
谜
一般来说文学奖或徵文是要归在此,但实际上要分为两部份来看
得奖作品如发还参赛者,属竞技竞赛性质 就照第八类规定
得奖作品如由主办单位收藏或取得着作权,属执行业务所得的稿费性质,则需采第十类
这种分法是按照着作权的归属,但着作权的归属认定就有一些问题了,未免离题太远就简
论如下
~~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
税法~~
投稿属於民法中所谓的「要约引诱」,因此着作权仍归着作人所有,徵稿单位的那些声明
,
例如,勿一稿两投或是得有删改之权利等都只是单方面声明,如无书面契约是不具备效力
的
可参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着作财产权人投稿於新闻纸、杂志或授权公开播送着作者,除另有约定外,推定仅授与刊
载或公开播送一次之权利,对着作财产权人之其他权利不生影响。
而徵文比赛就不同了,是属於「要约」,因此是有约束力的,近来温世仁武侠奖的不平等
条约是有人批评,但如果得奖者收了钱却不愿意接受条约就有毁约侵权的问题,
因为该文学奖虽名为徵文,实却有点类似着作权法第十二条的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或
是第三十六条让与着作权
~~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税法分隔线内不是
税法~~
此外,研究生通常可以领到助学金,这个也分成两部份
如果没有提供劳务的话,基本上依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的规定,视为奖励进修的免税所得
。
但如提供劳务,例:系图值班,这种就是要列入薪资所得(50)
9B稿费、钟点费等收入则是第十类,十八万以下免税,超过部份可分为两种
自行出版者得就超过部分"核实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或"减除七五%成本费用"择一,余额
申报
执行业务所得。
非前者则减除必要费用30%
有错请指正
以下为转寄原文
乐透中奖须知
以下, 在没中奖前请当常识看...^_^
当乐透中奖人兑领肆奖以上的人须缴20%的税,也就是中四个号码,
如果可得4000元, 须扣800元的税,实领3200元.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之前我有一个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 他买彩券中奖情形如上述,
却只扣400元的税, WHY??
他表示, 我国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第八类明文规定,〝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的成本,
准予减除〞,
此表示中奖所得额可以减除成本後的净额缴纳所得税, 所以他花2000元买彩券,
4000 – 2000 = 2000...为所得净额, 2000 x 20% = 400...为税!!
当时连银行的人也不清楚有这样的规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因为法律不会提醒你,那是属於自己的权利,
他们只会告知你应尽的义务, 就是缴税,至於你的权利应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况法条中明写〝...准予减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证明者(就是当期所有自己
购买的彩券单),
当然允许你扣除成本, 因为并不是写〝...应予减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丧
失自己的权利,
那只好自己负责了!!
请大家用力宣传,但应缴的税还是要缴,别钻法律漏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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