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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年底解散申报 两方式
时间Wed Sep 3 08:45:45 2025
企业年底解散申报 两方式
2025-09-03 00:2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企业若在会计年度结束当天同时办理解散,究竟要申报「结算」还是「决算」?财政部台
北国税局指出,近期接获不少公司询问这个问题,其实企业遇到这种状况,两种方式都可
行,只要依法选择其中一种并在期限内完成,就不会影响权益。
台北国税局解释,依《所得税法》规定,「决算申报」是指公司在会计年度内发生解散、
废止、合并或转让时,针对当期所得必须办理的申报;而第71条规定的「结算申报」,则
是针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所得应办理的例行申报。两者虽然都是缴纳营所税的程序,
但适用情况不同。
如果刚好遇到「解散日」就是「会计年度结束日」,国税局说,这种情况下,企业同时符
合两条法令规定,既要依第71条在次年报税季、5月底前完成结算申报,也要依第75条在
主管机关核准解散次日起45日内完成决算申报,不过,法令并未强制要「两个都做」,企
业可以自行择一办理。
举例来说,甲公司采历年制,股东会决议於2024年12月31日解散,并於2025年1月20日获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此时甲公司可以选择两种做法。
第一,依第75条规定,在2025年3月6日前(核准次日起45日内)办理解散决算申报;第二
,若未在期限内办理解散决算,仍可依第71条规定,在2025年5月31日(假设为结算申报
截止日)前完成2024年结算申报,两种方式皆属合法,不会被认定为漏报或迟报。
国税局提醒,虽法令给予企业选择空间,但务必注意期限,以免因延迟申报被追缴或受罚
,尤其是解散、废止或合并等状况,往往涉及清算及资产处理,企业应及早与会计师或税
务顾问确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7979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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