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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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网红要如何课税? 财政部赋税署公布了
时间Wed Sep 10 19:02:33 2025
网红要如何课税? 财政部赋税署公布了
2025-09-10 16:42 联合报/ 记者赖昭颖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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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红课税议题,财政部於今天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
税作业规范」。图/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网红课税议题,财政部於今天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
税作业规范」,让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发表创
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网红)及利用前开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之
平台,有一致之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准据。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网红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
表演劳务)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例如
广告收入或订阅收入),而网红达一定条件(例如达一定粉丝人数)或与平台签订合约,
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形成网红、平台、广告主与观众四方连结之交易,属新兴
网路交易型态,为明确这类交易之营业税课徵,依营业税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订定规范
,重点如下:
一、明定境内网红应办理税籍登记之要件。境内网红在我国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
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
(现行销售货物为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办理税籍登记。
二、网红劳务性质认定及相关营业模式之课徵原则。符合营业人要件之网红提供之表演劳
务,尚非属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
得劳务收入、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等营业模式,应分别依其课税原则课徵营
业税。
财政部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
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消费)
行为,才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监於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收看及实际
消费者,这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
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付费或免费观众)判断,若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位於我国境内
,网红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即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
财政部举例,假设境内网红甲为营业人,其提供表演劳务授权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
益,自YouTube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内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
80%(即52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由甲按税率5%
报缴营业税(但甲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依税率1%课徵);至源自境外付费或免
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
地在境外,甲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官员说,本规范属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各地区国税局将积极辅(宣)导,且考
量新制施行初期网红及平台恐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已订定自今天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
报缴纳系於同年7月15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
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
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呼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
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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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aiduc (1.160.35.6 台湾), 09/10/2025 19: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