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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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认列外销损失须附证明 如结汇证明、
时间Wed Sep 17 10:37:31 2025
企业认列外销损失须附证明 如结汇证明、出口报单等
2025-09-17 00:26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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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申报营所税时,若要认列外销损失,必须依规定检附
完整文件,否则就算是真实发生的损失,也可能因缺乏佐证而遭剔除,导致需补税。 联
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申报营所税时,若要认列外销损失,必须依规定检附
完整文件,否则就算是真实发生的损失,也可能因缺乏佐证而遭剔除,导致需补税。
国税局说明,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若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而产生损失或减
少收入、因违约支付赔偿金、因不可抗力导致意外损失,或因运输途中发生货损等情况,
只要查明属实,都可认列为外销损失。
然而,要让稽徵机关同意认列,企业必须提出具体证明,包括买卖契约书(需载明购货条
件及损失归属)、国外进口商的索赔文件,以及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等,缺
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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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损失处理方式,还需要搭配不同文件。国税局指出,像是以外汇支付赔偿,应提供银
行结汇或汇款证明;若以补运或替换货品处理,则要检附海关核发的出口报单或邮政的国
际包裹凭证。
若在台湾以新台币支付赔偿,必须取得国外进口商收据;若是以减收外汇作为赔偿,也要
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单笔外销损失若在新台币90万元以下,则可免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的文
件,但其他基本佐证文件仍须具备。
举例来说,甲公司在2023年申报营所税时,列报600万元的外销折让,经查发现,该折让
是因延迟交货,企业与买方协议减收价款,确实属於外销损失范畴,但甲公司仅能提出协
议书,却无法提供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的验证文件,因此被剔除该笔600万元损失,最终
无法认列,必须补缴相应税款,得不偿失。
国税局强调,企业经营外销业务,本身风险就高,从合约履行到跨国物流,任何环节都可
能造成损失,但是否能在税务上获得认列,文件是否准备齐全是重要关键,企业若是忽略
这一点,即使实际蒙受损失,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无法减轻税负。
国税局提醒,外销损失申报不是申报就算数,而是需要完整契约、索赔与验证文件共同支
持,建议企业主在发生外销争议或损失时,立即保存并整理所有往来文件,必要时寻求专
业会计师或律师协助,确保未来申报能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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