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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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网红税」新制上路!YT创作分润、直播抖
时间Wed Sep 17 10:45:43 2025
「网红税」新制上路!YT创作分润、直播抖内、广告分润…条件规则、课徵范围一次看
2025-09-16 11:12 联合新闻网/今周刊
https://pse.is/85fgcf
示意图/ingimage
【陈彦澐 整理】
网红要课税了!YouTuber、KOL注意,财政部於近日公布税务新制规范,针对常於社群平
台、影音平台等网路媒介发表创作的网红,订定报缴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不管是广告分润收入、抖内收入等,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网红,皆须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
业税。此举预计将影响网红及创作者们未来的商业营运模式。
财政部於近日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针对
常於网路上(例如:社群媒体、影音平台等线上媒体)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的网红,以及
利用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的平台,皆须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准据。此规范涵盖创作者个人及涉及付费交易行为的网红创作平台,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及
公平性。
哪些网红或创作者需要办理税籍登记?
财政部明定「境内网红」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应办理税籍登记:
1. 在我国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
2. 具备营业牌号
3. 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
4. 透过网路销售,且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货物达10万元、劳务达5万元)
网红平台交易模式说明
财政部表示,网红授权平台使用上传的创作及资讯内容(例如:影音、图文等)播放广告
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只要形成网红、平台、广告主与观众四方连结之交易,便符合新兴
网路交易型态模式。平台向广告主或观众收取收入,而创作者依此种新兴交易方式取得报
酬,四方的交易关系及课税原则如下:
1. 网红符合营业人要件,提供的表演劳务不属於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
2. 平台从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网红自平台取得的分润收入
3. 税务规范除依劳务契约规定外(网红&平台),同时须以观众所在地为考量。若付费
/免付费观众於我国境内,则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
实例说明
财政部举例说明,假设一名境内网红为营业人,授权YouTube其创作内容,并从YouTube上
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内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
,因网红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由甲按税率5%报缴营业税(但甲
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依税率1%课徵);至於源自境外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
分占20%(即13元),因网红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得适用
零税率报缴营业税。
辅导期间免罚则
财政部考量新规上路初期将进行辅导及宣导事宜,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截止
至115年7月15日)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若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
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将暂不除罚。
财政部也呼吁网红及平台方配合办理,若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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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权自今周刊,原文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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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ppen2002: 笑死人! 你敢课再说啦!一堆百万网红? 09/20 22:03
2F:→ asdfghjklasd: 都注册公司就好了. 09/21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