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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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租税协定退税十年内申请 若另有规定应优
时间Tue Sep 30 09:39:10 2025
租税协定退税十年内申请 若另有规定应优先采用
2025-09-30 00:27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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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台湾取得来源所得、依法缴纳扣缴税款後,如
符合所得税协定退税规定,申请退税期限为十年内,税局针对租税协定退税案件,有两大
提醒。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台湾取得来源所得、依法缴纳扣缴税款後,如
符合所得税协定退税规定,申请退税期限为十年内,税局针对租税协定退税案件,有两大
提醒。
首先,退税期限原本是五年内,财政部今年修正相关规定延长至十年内,自4月10日生效
,但在生效前时效已超过五年的旧案将无法适用新规定;其次,若租税协定中另有规定,
则优先依循协定办理。
高雄国税局表示,财政部4月修正「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明订他方缔约国居住者
在台湾取得所得时,即便一开始未申请协定待遇,仍可在缴税後十年内补提申请,一旦税
捐稽徵机关核定确有多缴,将依法退还多缴税款,修法主要是回应跨国交易日益复杂、文
件准备时间长,延长期限增添退税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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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协定退税规定
但国税局提醒,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十年退税期。若申请案是在修法生效前(2025年4
月10日)已经超过五年,就不能适用新规,例如某外国公司在2019年缴纳扣缴税款,至
2025年时已逾五年,即使修法後期限放宽,也无法追溯适用。
此外若台湾与他方缔约国租税协定中,已另有明确规定退税期限,仍以该协定为优先。例
如台湾与德国签订的所得税协定,规定退税申请必须在扣缴税款所属历年度後第四年底前
提出,因此仍须遵循该条款,不受此次「十年内」退税期放宽影响。
另外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2020年4月支付日本A公司技术服务费,并代扣税款,A公司若
要申请依台日所得税协定享有营业利润免税并退还溢扣税款,原本申请期限是五年,最晚
至2025年4月14日,但由於修法时尚未逾五年,因此A公司可适用新规定,申请期限延长至
2030年4月14日,A公司多了五年时间准备。
国税局提醒,只要涉及跨国所得的外国纳税人,务必检视过往交易与合约,确认是否有可
适用所得税协定但尚未申请退税情况,若要提出申请,必须准备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
合约书及中文译本、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者证明,以及所得支付或税款扣缴证明,
如由代理人申请,还需附上授权书正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368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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