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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列报呆帐 须符合要件
时间Thu Oct 23 10:43:18 2025
企业列报呆帐 须符合要件
2025-10-23 02:0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企业列报呆帐损失可不是拿张「存证信函」就行。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若营利事业有
逾期两年以上的债权,经催收仍未能收回本金或利息,想在申报所得税时认列为呆帐损失
,必须符合查核准则明订条件,否则仍会被国税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指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若要将逾期两年以上、催收未果
的债权认列为「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需能提出具体的催收证明。
催收证明包括邮政事业已送达的存证信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的存证信
函;企业已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诉追程序的文件。这些文件都能证明
债权确实已无法收回。
不过,若只是领取「招领逾期」退回的存证函,并不符合上列要件,不能作为呆帐损失的
依据。举例来说,甲公司在2023年度申报所得税时,主张有笔300万元的应收帐款逾期两
年未收回,经催收後仍无法收款,因此列报为呆帐损失,甲公司提供邮局退回的存证信函
,但退回原因是「招领逾期」,并非债务人拒收,经查後,国税局认定这不符规定,该笔
呆帐不得列报。
国税局解释,「招领逾期」仅代表邮局通知後,收件人未前往领取,无法证明债务人确实
拒收或已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是说,企业并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债权确实变成呆帐,因此,
若公司事後能再取得「已送达」或「拒收」退回的存证函,才可於该信函送达或退回的年
度重新认列呆帐损失。
国税局提醒,企业若想申报逾期两年以上债权的呆帐损失,应妥善保存所有催收证明,确
保程序完备,才能在税务查核时被认定为实际损失,若文件不全或未依规定取得有效证明
,不仅无法减税,还可能被要求补税甚至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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