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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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赴美投资 留意「隐形税陷
时间Mon Oct 27 10:02:31 2025
新闻中的法律/赴美投资 留意「隐形税陷阱」
2025-10-27 00:21 经济日报/ 许志文
因应美国关税,台商投资美国案例愈来愈多。然而许多企业评估美国市场时,往往聚焦当
地营运成本与租税优惠,却忽略当结束营运、盈余汇回阶段时,可能潜藏的租税风险。
近期有一起法院判决揭开这项「隐形税陷阱」,台商若在美国设立分公司,而非子公司,
在关闭分公司并将资金汇回台湾时,可能被美方课徵30%「分支机构利润税(Branch
Profit Tax)」,这笔税依现行我国税法,不能列为境外税额扣抵,代表企业恐须面临「
在两国都要缴税」情况。
这起案例是一家台湾公司在美国设有分公司,後来决定撤回投资,将剩余资产约新台币5
亿元一次性汇回台湾,美国政府针对这笔汇回资金课徵30%分支机构利润税,合计约1.5亿
元。公司认为这笔在美国已缴税款,可依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在申报台湾营所税时扣
抵。
然而国税局不同意,理由是「该税并非当年度所得税负」,不符合法条所称「同一年度」
要件,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支持国税局见解。
法院先是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人格上差异,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海外设立
的延伸机构,不具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则是独立法人,母公司投资後仍属两个不同的法
律主体。
因此当子公司将盈余分配给母公司时,母公司可依规定扣抵外国股利所得税,但分公司将
盈余汇回总公司,属於「自己把钱从左口袋移到右口袋」,不是两个主体间的财富移转,
不符合法律上可扣抵情形。
其次,所得税课税对象是「流量」,也就是某课税年度内实际产生的所得,而非累积多年
的「存量」盈余,分支机构利润税的课税基础,是分公司多年度累积盈余汇回,并非单一
年度所得,这笔税表面上看似针对「盈余」课徵,性质上仍不同於所得税法所指的「所得
税」,自然也不在可扣抵范围内。
法院补充,现行法规并未赋予这类情形境外税额扣抵权利,若贸然让企业将这笔税在台抵
减,等同放弃我国对国内来源所得课税权,甚至变相「补贴」他国税收,违反税负公平与
国家主权原则,也就是说,企业虽在美国实际缴了税,但在台湾报税时无法再扣抵,形同
「被课两次税」,这正是跨国营运中最难防范的灰色地带。
这起案例提醒企业在跨境投资时,投资架构选择会直接影响税负结果,若以分公司形式投
资,虽然设立成本较低、资金流通灵活,但一旦结束营运、盈余汇回,可能面临「分支机
构利润税」这道额外负担。
相对地,若以子公司架构投资,虽需依当地法规成立法人、办理帐务,但在股利分配与税
额扣抵上,制度较为明确,判决显示,税务风险不只存在於「营运期间」,在「撤资阶段
」同样不可忽视。
这也显示台商在海外投资规划上常见的三个盲点,第一,仅关注设厂初期租税优惠,忽略
结束营运後的税务处理;第二,未厘清各国对「所得」定义与课税时点差异;第三,低估
文件要求的重要性。
这起判决虽仅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个案见解,但对跨国企业而言,已具示警意义,随着企
业全球化脚步加快,跨境税务议题势必愈加复杂。(本文由KPMG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许
志文口述,记者胡顺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9778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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