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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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长期旅外过世扣除额恐归零 国税局揭这招
时间Wed Oct 29 23:58:58 2025
长期旅外过世扣除额恐归零 国税局揭这招能补救
2025-10-29 16:4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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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若长期旅居国外,不论是否仍保留台湾户籍,一旦在境外过世,遗产税的课税方式将
完全不同。示意图/ingimage
国人若长期旅居国外,不论是否仍保留台湾户籍,一旦在境外过世,遗产税的课税方式将
完全不同。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的国民或外籍人士(统称
非居住者)死亡时,继承人必须就其在台湾境内的财产申报遗产税,但不能主张配偶、子
女、父母等亲属扣除额,也不适用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等优惠。
国税局说明,遗产税课税身分的关键在於「死亡前两年是否经常居住国内」,若被继承人
於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内具下列任一情形,即属「居住者」,包括在国内有住所;或在国
内没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前两年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天,若不符合以上任一条
件,就属「经常居住境外」,必须依「非居住者」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国税局官员说明,若被继承人虽长期旅外,但两年内仍保有国内户籍,依规仍视为在我国
「有住所」,可归类为居住者,享有配偶、子女、父母与农地等扣除额;反之,若已被户
政机关注销户籍,或死亡前两年均无在台居所,就会被归为「经常居住境外」,扣除额将
全面丧失。
举例来说,小明(化名)在2024年12月於美国过世,生前自2022年11月起便未再返台,长
达两年多都居住国外,户政机关并依规定将其户籍迁出,由於小明在死亡前两年内没有在
台住所或居所,因此属「经常居住境外的国民」,其遗产税应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申报。
虽然小明在国内仍有房地产与农地,但不能申报配偶与两名子女扣除额,也不能适用农业
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相关丧葬费与债务扣除也仅限於「在国内发生者」。
依据国税局整理,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在遗产税课税范围、扣除额及申报机关上差异明显,
居住者的遗产税课税范围包括「境内及境外财产」,非居住者则仅就「境内财产」课税。
居住者可申报的扣除额包括配偶553万元、父母每人138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人56万元
,未成年可按年龄距离成年年数每年再加56万元,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特别扣除693
万元、农业用地扣除、已缴遗产税财产再继承扣除、丧葬费用138万元等,而非居住者除
部分境内债务与丧葬费外,上述扣除额均无法适用。
此外,申报管辖机关也不同。官员解释,若为居住者,应由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受
理;若属非居住者,由其所属分局、稽徵所负责,继承人应先确认被继承人於死亡前两年
的居住情况,以厘清课税身分後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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