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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电子发票折让单 时限内上传
时间Fri Nov 14 10:21:45 2025
电子发票折让单 时限内上传
2025-11-14 02:31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今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上传平台新规上路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
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後,遇到合意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等情况时,电子发票折让
单应由卖方营业人开立,并依照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电子发票,应依规定时限将电子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据实传输
至财政部电子发票平台存证,相关期限包括买受人为营业人(B2B)时,开立电子发票须
於开立後隔日起算七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B2C)期限为开立後隔日起算两日;空白未
使用电子发票於次期开始十日内。
营业人若遇到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
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折让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至电子发票平台存证,卖方
营业人或买方营业人可自平台存证档下载,做为申报扣减税额或记帐之凭证。
国税局指出,新规辅导期已於6月30日届满,除了免予处罚的特殊情况,若未依规定时限
据实上传,依营业税法规定,得处1,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为鼓励营业人自行检视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传输存证之时效及正确性,国税局强
调,於未经检举、未经国税局通知限期补正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行发
现存证资讯有疏漏或错误情事,并已据实补正传输至平台存证者,免予处罚并免予计入违
章次数。
国税局补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电子发票,双方同意以网站、电话或其他电子方
式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者,应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留存同意讯息
与相关证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383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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