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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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列举外购药费 备妥三证明
时间Tue Dec 9 11:02:28 2025
列举外购药费 备妥三证明
2025-12-09 00:03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民众申报综所税时,可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且列报金额无上限,但证明文件不可
少。财政部提醒,如果因病情所需,但医院无法提供该药品,而必须外购特种药物时,记
得要备妥三项证明,才能顺利列举扣除。
三项证明包含,第一,医院、诊所的住院或就医证明;第二,主治医师出具准许外购药名
、数量证明;第三,填写使用人为抬头的统一发票或收据。
财政部指出,综所税纳税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列举医药费扣除额,所提出的相关收据
,原则上必须是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
正确的医院,才能列举扣除。但有保险给付部分不能扣除。
随着医药发展日新月异,国内并无某些罕病特效药,财政部过去也曾发布解释令,纳税人
、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在合於所得税法规定的医院、诊疗所治疗,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该
院所没有的特种药物,而自行购买使用者,仍可适用医药费列举扣除,但必须备妥证明文
件。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纳税人因病在国外或中国大陆就医,给付国外或大陆医院医药费时
,可凭国外或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的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证明列
举扣除。
不过,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及非属所得税法「医药费」范围的交通费、旅费或其他费用,
均不得扣除;大陆地区出具的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验证後才能列举扣除。
另外,因长期照护所支付的医药费部分,只要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身心失
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如失智症、植物人、重症长期卧病在床等,付给符资格医
疗院所的医药费,也可依规定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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