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看板tax
标题[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外商降低扣缴税率 三方式
时间Mon Dec 15 10:32:55 2025
新闻中的法律/外商降低扣缴税率 三方式
2025-12-15 01:01 经济日报/ 徐莹莹
外商在台湾提供劳务取得报酬,依规定,台湾方面给付报酬时,应依《所得税法》规定,
按20%扣缴率扣取税款,不过实际上,营利事业有三条路可降低扣缴率,减少在台缴纳税
款。
首先,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其次,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技术服务报酬适用15%
;第三,以所得来源认定原则规定,核实计算所得额。
这三种方式,都须向国税局申请核准或认定,此外适用条件与效果都有一些差异,外国营
利事业如想申请,应特别留意并综合评估。
以适用条件而言,如要适用租税协定,外国营利事业应取得与台湾有签署所得税协定国家
所核发的居住者证明,且应载明该外商就「所得税」为当地之税务居民,且如外商拟申请
多年度适用,则所有年度都应有居住者证明。
另外,若要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申请主体要件是三条路中最为简便,仅规定须为总机构
在台湾境外的营利事业,不论该外商在台是否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但对於客体
要件却较为严格,仅限四种类型服务且须「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
实务上,不乏有申请案件以成本加成收取服务报酬,被稽徵机关质疑是否符合「成本费用
分摊计算困难」;也有稽徵机关监於现今资讯系统发达,而要求外商详细说明服务报酬「
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情形。
第三,若要采核实认定,这类型案件审理,稽徵机关对於实际成本费用范围与凭证都会确
认,反观外国营利事业,出於机密或提示文件困难考量而多有不愿,因此这类申请案审理
期间通常较长,申请难度也较高。
目前稽徵机关有接受外国营利事业未提示实际资料,而按服务项目适用同业利润标准净利
率核定案例,适当缓解徵纳双方分歧,後续发展值得留意。
此外这类申请案还可配合所得来源认定原则第10点第三项规定,以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
移转订价证明文件、工作计画纪录或报告等主张境内利润贡献程度,则所得额将再乘以境
内利润贡献度,得出归属於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计税。
实务上,合约内容可能复杂多元,例如外商取得劳务报酬可能包含服务报酬与绩效奖金,
两者均可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与所得来源认定原则第15点规定,但仅服务报酬
可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因此服务报酬与绩效奖金比重高低,将影响课税所得额。
由於一份合约仅能申请一种优惠扣缴税率,因此外国营利事业在评估采行何种方式时应整
体评估;如遇核准期间届期或合约续签,外国营利事业也得重新检视拟采行方式。
建议外商应综合评估申请效益及所需成本,采取对自身最有利方式,在取得稽徵机关核准
前,给付人於给付时仍应按20%扣缴率扣取税款;待取得适用核准後,另案申请退还溢缴
税款。
此外财政部近年考量法令整体一致性,陆续修订上述三种方式的退还扣缴税款期间,原则
上均延长为十年,惟因相关法令修订时点不一,於修正生效时原已逾五年时效者,即不适
用修正後规定。如有过往合约可申请适用,务必确认期限。(勤业众信税务部资深会计师
徐莹莹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0270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0.33.18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ax/M.1765765978.A.C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