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nX (J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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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战] 家教法律须知
时间Mon Apr 21 14:48:18 2008
『家教中心与家教老师的法律关系』
[ 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条 ] 称居间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
约之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条 ] 居间人关於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於各当事人。对
於显无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无 订立该约能力之人,不得为其媒介。
[ 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条 ] 居间人,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得请求报酬。
[ 民法第五百十九条 ] 居间人支出之费用,非经约定,不得请求偿还。前项规定,於居
间人已为报告或媒介而契约不成立者,适用之。
『家教老师与家长间之关系』
[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条 ]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
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 劳基法第三条第一项 ]「家教业」属於未分类七大行业中,其他服务业中家事服务业之
工作者,亦在公告排除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中。
[ 家教契约为诺承契约 ] 由於雇佣契约为诺承契约,不一定要以书面为之,只要立约的
当事人就契约必要之点,达成口头上的合意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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